论文摘要
随着机动车的诞生,人类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机动车带来的痛苦。为了解决因机动车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其目的是对遭受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以及时、迅速、公正的赔偿。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总结各国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改变了我国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侵权责任等方面以前的规则。本文立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及强制责任保险等若干问题作了分析与研究。在次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全文除前言、后记外,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通过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概述,就国内外有关机动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说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特征。第二章,通过对归责原则的阐述,说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致人损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事由、法理根据和重大意义。在次基础上就完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原则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章,首先对损害赔偿的概念、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进行分析,并通过国内外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说明我国在该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提出了自己观点。第四章,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其原因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原则。故对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功能进行了说明,通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比较,说明二者在法律关系上的异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强制保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