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减损规则是减轻损失规则的简称,是从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一个古老规则。目前几乎为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所承认和采纳,该规则也规定于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中。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14条首次规定了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对该规则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但该条规定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需在实践中具体化。理论上对减损规则进行详细论述的文章不多,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则也只是停留在引用法条的层面上,较少进行深入研究。笔者从减损规则的法律性质和理论基础出发,以减损措施的合理性判断以及类型化为分析核心,通过减损规则与其他相关制度关系的比较分析,以及减损规则对非违约方救济方式选择权的影响等问题的论述,以期能对减损规则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进而为我国在理论上正确认识和实践中正确适用该规则提供借鉴。由于减损规则是从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笔者采用了许多英美判例作为资料来源,由此归纳减损规则在英美判例法中的发展历程。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减损规则的含义、法律性质、理论基础,指出减损规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同时促使合同双方之间的互相协作,激励受害方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行为,减少财产的浪费。第二章提出减损规则的核心问题——合理性的认定,就判断合理性问题提出合理人标准和善意标准,并进一步分析在善意标准中应考虑的客观因素,包括成本因素、适当性因素、市场因素、合同性质因素。第三章主要通过英美判例对各种减损措施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结合成文法与学说评论进一步提出主要的减损措施——停止履行、替代性交易、接受违约方的新要约与继续履行的具体适用情形。第四章辨析和论述减损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具体而言,本章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的关系;减损措施所获收益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要看获益与减损措施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如有则可适用损益相抵,反之则不适用;在预期违约中,减损规则限制了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第五章针对如何在我国适用减损规则的问题展开论述,着重分析适用减损规则的客观条件、实际违约中非违约方继续履行救济方式适用减损规则的问题、减损措施中合理性的判断及减损措施的费用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