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调解是我国最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经历了逐步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实现根本性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一些弊端与不足。本文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研究,对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以期使其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来研究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具体来说主要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绍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内容后,对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调解的功效要优于判决,接着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方法对美、德、日以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寻求具有启发性的理论,以期在发扬我国调解制度之优点同时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第三部分从民事诉讼目的出发,分析法院调解与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要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前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并保障其应有诉讼权利能够有效行使。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首先在整体上提出我国应建立调审合一前提下调审相对分离的法院调解制度,并进而阐述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拟提出的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进之建议主要有:完善诉前调解制度,将一些简单、易调解的案件排除出诉讼程序。设立专门的调解程序,在该调解程序中有独任的调解法官主持调解、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以及委托调解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给予当事人更大的程序选择权。设立专业化的调解法官,令其负责一定区域的调解工作,使调解法官能够深入群众,获得群众认可,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密切联系群众两个优点集于一身,从而使调解工作能更好的开展;建立与日本的调停委员会类似的调解委员会,使群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司法;完善诉讼中的委托调解制度,使其操作更加规范。针对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较少的问题,主张给予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最后主张建立促进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使法院调解制度的功效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