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统计资料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统计信息的供给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严重相脱节,政府统计行政执法的改革已势在必行。政府统计行政执法是统计主管机构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的认识,分析统计行政执法的不足,完善统计行政执法,对于培育和繁荣我国的信息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统计行政执法问题及表现,通过问题探求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的道路。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统计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结合政府统计部门的职能,将统计行政执法的涵义概括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政府统计机构获取相对人信息并编辑、整理、公布统计信息,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义务履行情况,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动。统计行政执法不仅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具体性、效率性和可诉性的特点外,还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广泛性、统计信息的具体性和针对性、调查项目的长期性和广泛性和突出的服务性等特点。第二部分,统计行政执法现状分析。这一部分指出了统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统计法》对统计管理体制的规定不适当,本文从统计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出发,分析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当的表现及对统计行政执法造成的影响;二是统计行政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本文首先分析了统计行政执法落后于时代的原因,然后指出发展非政府统计力量,让民营统计提供部分社会公共信息产品促进统计行政执法能力提高的必要性;三是统计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自身信息权利的保护不足,本文首先介绍了统计信息的传递过程,然后分析了我国统计立法对行政相对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现状,最后从侵权法律责任条款的逻辑结构和行政侵权承担责任的类型两个方面分析了行政相对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不足。第三部分,加强和改进统计行政执法的构想和建议。本文针对统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改革统计管理体制,从体制上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二是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首先应当对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主体分类,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在行政执法中侵犯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并及时修改《统计法》等相关立法,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三是改变统计行政执法的重心提高执法能力的制度构想,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统计执法改革的方案。首先将作为公共产品的统计信息按属性分为三类,纯公共信息、弱竞争信息和强竞争信息。然后根据统计信息的类型确定政府统计民营化的范围和方式,通过统计行政许可的方式设立民间统计组织,由非营利性民间统计组织负责弱竞争信息,强竞争信息可由营利性民间统计组织提供,由于政府统计自身的优势和纯公共信息的特点,纯公共信息仍然由政府统计无偿提供。最后针对我国统计行政许可的规定提出了完善许可的补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