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界限论文-谭远宏

犯罪界限论文-谭远宏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界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越轨,犯罪化,社会危害性,刑法谦抑性

犯罪界限论文文献综述

谭远宏[1](2019)在《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及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一般越轨行为相比,网络越轨行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与危害。但网络越轨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他规制手段的有效性。一般来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法益的性质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叁方面来考察。当前,我国对网络越轨行为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控制手段均不能起到规制越轨行为的作用,这也是衡量网络越轨行为能否入罪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网络越轨行为的入罪要有个合理的限度,即如何平衡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及如何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范嘉义[2](2019)在《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对方财物之后也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其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先后的差异和占有对方财物手段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在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应与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开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吕丛杰[3](2019)在《准确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办好非公企业涉税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一项重要内容。在办理非公企业涉税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发展及人员就业等实际情况,要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11)

约尔格·艾泽勒,蔡桂生[4](2019)在《抽象危险型犯罪的立法缘由和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抽象危险型犯罪,乃是为了填补处罚力图和过失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以及为了解决刑事证明上遇到的困难。一方面,人们不宜笼统地否定抽象危险型犯罪,另一方面,立法者也不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抽象危险型犯罪的立法。在制定抽象危险型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在遵守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原则的同时,考虑规定"积极的悔过"并避免规定累积型犯罪。在规定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抽象危险型犯罪上,可以要求作案人至少预见到客观处罚条件的出现;在具体个案中出现无危险的行为时,可以在必要的场合针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的限缩,从而保证不违背罪责原则。(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华梓成[5](2019)在《正当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界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人们会用各种方法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人们的法律、规则意识仍然不足,向他人主张权利时索要高额赔偿,或是采用威胁手段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这过激的维权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然而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同时,我国刑法学界尚未深入研究此类问题。同时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引起舆论的批评和争议。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考察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理论根据,对两者的界限作明确的认定。(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5期)

钱叶六[6](2019)在《存款占有的归属与财产犯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叁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叁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禹[7](2019)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行为透视——以“破坏”和“非法控制”的界限与竞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法规定粗疏、行为类型宽泛,在司法实务中罪名适用混乱,出现了前罪对后罪不当挤压,后罪从前罪"口中夺食"的奇特现象。非法控制的本质是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实施了一定影响他人控制权限的操作,而破坏的具体行为方式,对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也符合非法控制的本质,因而两罪并不是排他互斥、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包容性法条竞合关系。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运行受到严重影响,故应当在司法适用中对删除、修改、增加的"数据"范围进行一定的限缩,对"干扰"的程度进行一定的拔高,以避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践中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完全架空。(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苗有水,贾伟[8](2019)在《货物交易型案件中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历经多次审判,最终最高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已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改判不仅符合本案事实,也具有营造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和改善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5期)

曾文科[9](2019)在《论犯罪间重合评价的适用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法益的同一性是判断犯罪间重合的决定性标准。移转型财产犯罪可以评价为盗窃罪,领得型财产犯罪可以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当通过法律拟制将轻罪作为严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时,该法律拟制能够但不是必须适用于可实质评价为该轻罪的其他重罪。当通过法律拟制将包含重罪在内的数罪作为一罪来处理(处罚轻)时,不能通过将该重罪评价为轻罪从而选择数罪并罚(处罚重)。不能通过将重罪评价为轻罪使得案件中的行为数发生变化,应当将重罪案件的量刑情况作为确定轻罪案件量刑区间上限的考虑因素。重罪的犯罪数额或数量可以评价为轻罪的犯罪数额或数量。不能将以主要法益为标准确立的犯罪间重合评价适用于涉及预防必要性的情形中。(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彦凯[10](2018)在《论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导致以污染环境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两者间界限。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之间不仅存在"量"的差异,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存在"度"的界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与司法解释应当在辨析两者界限的基础上,实现环境刑事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本文来源于《安徽文学(下半月)》期刊2018年11期)

犯罪界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对方财物之后也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其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先后的差异和占有对方财物手段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在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应与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开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界限论文参考文献

[1].谭远宏.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及界限[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限[J].法制博览.2019

[3].吕丛杰.准确把握违法犯罪界限办好非公企业涉税案件[N].检察日报.2019

[4].约尔格·艾泽勒,蔡桂生.抽象危险型犯罪的立法缘由和界限[J].法治社会.2019

[5].华梓成.正当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界限研究[J].南方论刊.2019

[6].钱叶六.存款占有的归属与财产犯罪的界限[J].中国法学.2019

[7].王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行为透视——以“破坏”和“非法控制”的界限与竞合为视角[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8].苗有水,贾伟.货物交易型案件中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J].人民司法.2019

[9].曾文科.论犯罪间重合评价的适用界限[J].清华法学.2019

[10].王彦凯.论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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