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岩(河北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000)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5)05-017-02
一、合同争议的产生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合同争议。如果不善于及时处理这些争议,任其积累和扩大,将会破坏一个工程项目合同各方的协作关系,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甚至导致中途停工。因此,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双方,应该重视合同争议问题,及时而合理地解决任何争议,善于排除影响项目实施的一个个障碍。
合同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施工遇到特殊困难或工程成本大量超支时,合同双方为了澄清合同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例如:
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当施工中出现"不利的自然条件",遇到了特殊风险等重大困难,或者工程变更过多而严重影响工期和工程总造价时,合同双方往往引证合同条件,对合同条款的论述和规定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因而形成了合同争议。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时,往往会提出确定新单价的问题。由于单价的变化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影响甚大,因此经常发生争议。虽然,按一般规定,当合同双方在确定新单价不能协商一致时,由工程师确定单价。但该单价是否真正合理,承包商往往有不同的意见。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
在施工过程中,有的业主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或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商的资金周转造成很大困难,有时为此不得不投入新的资金或增加贷款,因此经常引起争议。
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争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业主不予承认,或者业主同意支付的额外付款与承包商索赔的金额差距较大,或双方对工期拖延责任持尖锐的分歧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需要合同双方采取一种或多种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不限于选择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两种甚至两种以上方式。合同应当明确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顺序,并规定何种解决争议方式具有最终效力。例如,合同中可规定,如果双方出现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力争谈判解决争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如和解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造价纠纷的解决途径
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实践,如下:
(一)友好协商解决
所谓友好协商解决,是指一切造价纠纷通过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共同努力得到解决,即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条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由于这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处理方法,可以避免破坏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商业关系,应力求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实践证明,绝大多数争议是可以通过这种办法圆满解决的。
(二)调解解决
当造价纠纷不可能通过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时,下一步的途径是寻找中间人(或组织)或权威管理部门(如造价管理部门),争取通过中间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
调解也是非对抗性的处理方法,在一些关键时刻,通过独立和客观的第三方来达成协议,同样可以保持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良好商业关系。其优点是可以避免争议的双方走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使争端较快地得到解决,又可节约费用,也使争议双方的对立不进一步激化,最终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建设。
业主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第37.1款中约定调解人或调解机构。或者当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寻找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调解人或调解机构来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的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解决工程合同争议中广泛采用,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三)仲裁或诉讼解决
当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的方法还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解决争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双方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当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且约定了解决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则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只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虽然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但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时,也只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当合同中约定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然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同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执行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