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准司法权,是指行使一定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采用了司法权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法、功能,用以解决纠纷的权力。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间不断渗透,融合而产生的。准司法权在反垄断法执法中运用十分广泛。世界上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纯粹行政性反垄断执行机关,以及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准司法性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而其中尤以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最具特色。它不仅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机关的特点,而且兼具两者之长,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既保证了反垄断法执行的公正性,而且兼顾了效率。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执法机关的相关制度设计,权力设置仍不明朗。而我国与日本二战后经济恢复期的国情类似,同属赶超型经济国家,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也使我们在日本反垄断法中能够找到类似的法律语言,因此引进日本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借鉴该国反垄断法执法中的相关历史经验教训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拥有独立的执法地位与大量的准司法权,才能在实施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的大宪章中,有效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排除市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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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引言1.1 问题的提出1.2 研究的现状1.3 研究的意义1.4 研究的方法1.4.1 历史考察法1.4.2 比较研究法1.4.3 归纳推理法第2章 准司法权的界定2.1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2.1.1 司法权与行政权处理各自管辖的事务时位置不同2.1.2 司法权与行政权对事务的处理方式不同2.1.3 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解纷机制中所处的位置不同2.2 “准司法权”的产生的历史沿革2.2.1 行政权进入积极行政阶段2.2.2 司法权与立法权及其方法向行政权与行政机关渗透2.3 反垄断法上准司法权的界定2.3.1 准司法权的主体要件2.3.2 准司法权的客体要件2.3.3 准司法权的界定第3章 日本准司法权执法机构的成因3.1 日本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产生具有浓厚的行政性特点3.1.1 日本反垄断法的产生得益于美国占领当局的意志3.1.2 日本反垄断法最早的制裁对象决定了其行政性的特点3.1.3 日本反垄断法行政化处理可以增加该法的灵活性,便于赶超型经济国家竞争政策的转向3.1.4 产业政策优位于竞争政策的经济理念决定了日本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行政性地位3.2 日本反垄断法的执行具有政策性的特点成因3.2.1 何为反垄断法的政策性3.2.2 日本反垄断法政策性成因3.3 日本反垄断法的解纷机制借用了司法程序的内容3.3.1 日本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体现了司法权的特点3.3.2 日本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拥有审决、审判以及举行听证的权力第4章 日本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准司法权机构评介4.1 执行机构的“中心主义”4.1.1 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较高的独立性4.1.2 公正交易委员会处于反垄断实施机制的核心4.2 案件处理以“合议”为主4.2.1 公正交易委员会具体事宜的决定由“合议”产生4.2.2 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相关判决、审决由“合议”产生4.3 解纷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协调4.3.1 公正交易委员会履责与法院协调问题4.3.2 与德国及美国、欧盟的反垄断法专职机构与法院的协调机制比较第5章 日本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启示5.1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拥有准司法权的必要性5.1.1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诸模式比较5.1.2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设计上的缺陷5.2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应当具有准司法权5.2.1 机构设置独立5.2.2 反垄断法委员会与执法机构的权力设计5.2.3 专职机构解纷机制与诉讼机制合理的协调5.2.4 反垄断委员会的其他事务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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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准司法权论文; 准司法性论文; 反垄断论文; 协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