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施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时代,由此引发的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导致的利益差异在加深,所以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并不足为奇;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并不是要推翻一种历经考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而去构思一套别的什么理论,而是要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除却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对劳动争议的基本概念做出了界定,主要涉及劳动争议的定义、分类。劳动争议必须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且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基于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依据争议当事人的人数是否为一定多数,可以将劳动争议分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按争议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其中对劳动争议进行分类的更主要目的是为后面分别设立权利争议处理程序与利益争议处理程序埋下伏笔;接着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即,劳动争议处理应具有的“三方性原则”、简便及时性要求和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第二部分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评析,简要回顾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运作,并着重论述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缺陷,其中包括“先裁后审”模式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弊端和“三方性原则”的虚置或空白。突出问题在于限制当事人的诉权、程序冗长导致当事人负担过重,体现不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争议强制仲裁难以体现出公平性及劳动争议审判套用民事诉讼法所表现出来的“水土不服”。上述诸多弊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不作类型区分而一股脑塞进“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制中,导致堵塞了劳动争议的处理通道,造成大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被积压在社会上得不到迅速而完满的保护。这也说明了拓宽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介绍,总结他们处理劳动争议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启示。本文选择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作为考察的样板,通过对上述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一下一些共同之处:国外处理劳动争议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大都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并分设相应的程序加以处理,重视劳动者合意的同时又不放弃政府对劳动争议解决的适当干预,争议处理过程中贯彻“三方性原则”,仲裁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重心所在。第四部分探讨了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当考虑的相关要素,尽管有选择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应该提倡的,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忘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土壤。本部分正是基于这种想法,从我国的国情(包括经济体制和传统文化方面)、全球化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影响等方面加以论述,接着对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且类型复杂化,其中群体性纠纷增长迅速;虽然劳动争议案件标的不大,但矛盾尖锐、难以调和,以至于劳动者上诉、申诉率占绝大比重;以上的特点又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妨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顺利运作。因此,现阶段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需解决的是拓宽处理程序的进口;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协商自治;多渠道、多手段促使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圆满解决。笔者倾向于认为“裁审分归,各自终局”的模式是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最后还对我国新模式的价值取向进行了简单探讨。认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该致力于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的适度干预以及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第五部分是针对前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缺陷有选择的进行完善。在程序设计中,笔者循着将劳动争议分类完善的思路予以论述,把劳动争议分成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针对此予以不同的程序设计,以期能更好的应对我国日益复杂和增多的劳动争议,这也是本文所期望能达到的目的。另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尝试,仅局限于个别方面的调整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因此,为了保障所设计的处理程序能够更好的运作,在该部分还对相关配套措施予以简要提及,如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完善、罢工权的规定等。衷心地希望上述程序设计,能够体现劳动争议的特点,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