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破产法有关偏颇性清偿的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破产债务人及债权人怠于申请破产的情况较为普遍,发生偏颇性清偿期间较长;债务人利用担保物权变相转移财产,损害一般债权人利益;关系人在企业破产之前,通过业务往来转移即将破产的企业的资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立法的公平清偿目的。目前,我国破产法上关于偏颇性清偿的规定过于简单。偏颇性清偿构成要件、关系人的特殊规范、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撤销及其例外性等内容不甚明确。而我国学者对偏颇性清偿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美国破产法的规定,较少对其他国家立法进行研究。因此,笔者拟对更多国家破产法上有关偏颇性清偿规定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立法提供参考。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描述性研究法、系统科学方法等研究方法。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分别从偏颇性清偿的界定、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我国立法缺陷及完善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形成一个逻辑整体。第一章,偏颇性清偿的界定。该章主要论及偏颇性清偿的定义、与破产欺诈的关系、特征以及破产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旨在为进一步论述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我国立法不足及完善作铺垫。第二章,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本章包括偏颇性清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和针对关系人的特殊构成要件。在一般构成要件上,比较分析了各国立法对偏颇性清偿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针对关系人的特殊构成要件包括关系人的范围界定、对关系人作出特殊规范的必要性、各国对关系人规范的方式等。本部分旨在比较分析各国立法的基础上,以更好地重构我国偏颇性清偿的构成要件及对关系人作出特殊规范。第三章,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法律后果。本章首先分析了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破产立法基础而给予偏颇性清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然后比较分析了外国法上偏颇性清偿中一般行为的撤销和特殊的可撤销行为以及撤销的例外规定。本部分旨在全面分析各国立法,揭示比较优势以及这些内容与我国法律和实践的相容性,以明确我国破产法上有关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的行使主体、期限、方式、法律后果、具有偏颇效果的抵销行为的撤销、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以及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规定等内容。第四章,我国有关偏颇性清偿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其完善。本章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在前述各章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重构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关系人作出必要的规范、将偏颇性清偿行为的撤销进一步予以明确、增设具有偏颇效果的抵销行为以及执行行为的撤销,并对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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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偏颇性清偿论文;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论文; 公平受偿论文; 关系人论文; 撤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