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制度,探讨处理公司僵局的可选方案,并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思路,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僵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公司僵局的定义,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种类,以期能为下文深入研究做好铺垫。第二章评介国外解决由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理论和实践。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理论基础,即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公司契约理论、控股股东的受信义务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公司僵局救济的必要性作了理论支撑。随后,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例简单评介了两大法系有关公司僵局的多元化救济方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深入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是全文的重点。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自力救济中,首先重点探讨的是事先防范措施——章程约定,其中分析了章程解决公司僵局的合理性和章程预设的几种具体方式;其次对事后调解制度和仲裁措施的优缺点和也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和建议。第四章对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公力救济。首先阐述了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性;其次对司法介入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包括强制司法解散制度和替代性司法救济措施。本文对替代性司法救济进行了重点分析。替代性司法救济具体又包含任命接管人或临时监管人、任命临时性董事、强制股权收买和强制公司分立等方式。笔者对几种措施的优缺点以及我国是否应该借鉴进行了分析比较,其中重点关注了可行性较强的强制股权收买和强制公司分立方式。第五章对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僵局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法律对策。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救济现状;其次全面分析了我国公司僵局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僵局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同时认为应注意公司僵局救济路径的比较与选择,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本着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慎重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