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对我国民事受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以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认为当事人的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样都是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而法院的审判权是为保障国民在必要时获得司法救济的国家权力。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民事诉讼领域里的体现,诉权需要审判权的保障,但诉权永远是审判权的本源和行使基础。法院的审判权从内容上可以分为审理权和裁判权。由于国家宪政结构的不同,法院的裁判权是有限的,但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法院的审理权应当是无限的。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必须坚持权利本位的立法、司法理念,对法院的审判权加以严格限制,而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和完善即是这种限制在民事受理制度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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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论我国民事诉讼受理制度的改造——从我国首例烟草诉讼谈起[J]. 学理论 2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