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仲裁论文-王雅静

非内国仲裁论文-王雅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内国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内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非内国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王雅静[1](2013)在《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国的承认和执行越来越成为困扰人们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其中饱受争议的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虽然已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同时也做了互惠保留声明。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本文通过对轰动一时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进行分析,试图结合我国现状,对完善我国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进行思考。(本文来源于《经济视角(下旬刊)》期刊2013年09期)

刘晓红[2](2013)在《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裁决"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3年05期)

庾湘玲[3](2013)在《非内国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属于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其应有之意。在仲裁程序法适用问题上,受“场所支配行为”理念的影响,传统的仲裁地理论占据重要位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家成为商事主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属于私法的国际商事仲裁也越来越呼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此同时,传统仲裁地法不断呈现其弊端。在此基础上,非内国仲裁理论应运而生,因其旨在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减少仲裁地国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干预而备受推崇。当然,非内国仲裁理论从其产生时就不断受到质疑,其中摆脱一国司法监督所缺乏的可行性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等成为主要质疑方面。本文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非内国仲裁理论的起源和发展出发,总结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核心内涵。以解决非内国仲裁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问题,提出非内国理论从其产生时起所倡导的意思自治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追求及发展趋势相一致,使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第二部分主要解决“非内国仲裁”的概念界定问题及非内国仲裁与纽约公约的关系。对于非内国仲裁的概念及性质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上也各不相同。《纽约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广受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因此,笔者认为,结合《纽约公约》谈论非内国仲裁的含义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讲述非内国仲裁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各国的立法实践、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程序规则的选择上对非内国仲裁的影响以及两大法系在处理非内国仲裁案例时的异同。第叁章主要分析非内国仲裁得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是非内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二是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叁是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四是非内国仲裁的司法监督。第四章主要基于以上的分析指出非内国仲裁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包括我国有关非内国仲裁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并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仲裁事业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接轨。(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期刊2013-03-26)

张斯渊[4](2012)在《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在此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贸易纠纷,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若在争议双方的其中一国参与诉讼,除了有国家地域保护的担忧之外,还伴随着昂贵的诉讼成本,冗长的诉讼程序,及不熟悉当地法律等不利因素存在。因而,更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国际仲裁这一相对快捷的方式。国际仲裁也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个重要途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其主要依据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我国在1987年加入该公约,并对其中一些条款作出保留。大量案例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的实现了我国加入该公约时的初衷和承诺。但是我国在承认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保留声明,对于在我国境内做出的、但依照我国法律又不认为是我国仲裁裁决的非内国仲裁裁决没有规定,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除此之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存在不少的模糊之处。由此,在之前出现的承认和执行非内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中,出现了不少充满争议之处。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认定、怎么认定、认定之后是否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都有很大争议。在本文中,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各式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典型案例,经深入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存在的缺陷、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求既能解决相关问题,又能够保有我国的司法主权。(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潘晓标[5](2010)在《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理论是在近30年来,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此项理论旨在减少对仲裁活动的干预,包括仲裁裁决进行中和仲裁裁决做出之后的干预,以便保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中引人注目的新动向。本文就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属性、合理内核进行了相应探讨。(本文来源于《大众商务》期刊2010年04期)

于冬育[6](2009)在《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发展、证成及实践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内国仲裁理论是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日益蓬勃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萌芽的一种理论。早先的非内国仲裁理论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统治地位,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而到了二十一世纪,非内国仲裁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将非内国化的触角伸向了仲裁协议的各个方面。这种理论产生伊始,就遭受强烈的质疑,因为它彻底地颠覆了传统的仲裁地理论,但是无论是从私主体还是国家、抑或仲裁协议本身的角度,该理论都具有其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除了其发源地法国的积极应用,连一向保守的英国也开始逐渐接受并实践该理论,而且国际条约中对该理论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除此之外,在一些新兴领域如网上仲裁,该理论的实用价值也日渐凸显。本文是通过对传统和发展了的非内国仲裁理论的介绍入手,先证明该理论存在的合理性再分析探讨其在实践运用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最终得出结论:若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9-05-01)

赵秀文[7](2009)在《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兼论旭普林公司案项下ICC裁决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与实践,特别是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了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的性质,指出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作者认为,非内国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虚拟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任何国家法院均无权撤销此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形:法院根据当地法律认为在法院地国作出的裁决不是当地的裁决,即非本国裁决。非内国仲裁项下的裁决为浮动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则不是无国籍裁决,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不是裁决地国法院无权撤销此裁决,而是裁决地和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当地的法律不认为此裁决是当地裁决,因而拒绝对此裁决行使撤销权。当此裁决向此裁决地和执行地国以外的《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后者仍然会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将此裁决认定为在裁决地国作出的"外国裁决"。旭普林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的ICC裁决,是ICC仲裁庭适用ICC规则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此裁决对于我国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是我国裁决,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09年01期)

张娅娅[8](2008)在《非内国仲裁理论对仲裁地选择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的"非内国化"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文章从非内国化仲裁的理论与实践评析着手,对非内国仲裁理论能否适用于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从学理、立法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仲裁地国法律对仲裁程序的选择和仲裁效力、执行等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否定属地原则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非内国仲裁裁决标准和《纽约公约》对于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宜施加过于显着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08年04期)

凡启兵[9](2007)在《论非内国仲裁裁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国内法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出现了仲裁程序脱离仲裁地法控制的趋势。对于通过"非内国化"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我国当事人不应寄予厚望,我国法院对"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应持谨慎对待的态度。(本文来源于《安徽文学(下半月)》期刊2007年09期)

何阳[10](2007)在《非内国仲裁理论及其国际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端的有效方式,而广为运用已是不争之实。伴随着各国的仲裁实践,非内国仲裁理论逐渐发展并为一些国际仲裁实践所采用。本文拟在考察非内国仲裁的理论基础及国际实际运用基础上,对该理论的优缺点及实质作简要评价。(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下旬刊)》期刊2007年08期)

非内国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内国仲裁裁决"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内国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王雅静.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例[J].经济视角(下旬刊).2013

[2].刘晓红.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证论析[J].法学杂志.2013

[3].庾湘玲.非内国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民族大学.2013

[4].张斯渊.非内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实证分析[D].山西大学.2012

[5].潘晓标.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合理性思考[J].大众商务.2010

[6].于冬育.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发展、证成及实践应用[D].外交学院.2009

[7].赵秀文.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兼论旭普林公司案项下ICC裁决的性质[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

[8].张娅娅.非内国仲裁理论对仲裁地选择的影响研究[J].仲裁研究.2008

[9].凡启兵.论非内国仲裁裁决[J].安徽文学(下半月).2007

[10].何阳.非内国仲裁理论及其国际实践[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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