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备用信用证以其独立性的特点,普遍被用做债务的担保方式,并越来越受到国际和国内经济交易当事人的青睐,它能为受益人提供更强大的保障,并使开证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明确而清晰。但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为不法商人利用备用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极大便利。面对受益人的欺诈,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了欺诈例外原则,允许法院签发止付令以禁止开证人付款。但如果随意扩大欺诈的概念,备用信用证正常功能的发挥必将受到严重减损,因此摆正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的位置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备用信用证必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但国内关于备用信用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撰写本篇论文的目的是对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期对完善备用信用证方面的法律制度尽微薄之力。笔者通过几年来在银行从事的国际结算工作,对备用信用证这一金融工具有了些从理论到实践的了解,在本文中运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综合了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对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及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并参考了大量有关备用信用证以及商业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方面的资料文献。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分析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并与商业信用证做了比较。第二章论述了备用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介绍了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理性的界定了备用信用证欺诈概念的范围。第三章提出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抗辩权行使的两个途径:法院签发止付令和开证人主动拒付。第四章对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并放宽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在欺诈的认定上,我国应尽快加入《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以其第十九条作为我国法院认定欺诈的依据;对于法院的救济措施,我国应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以止付令取代以前的冻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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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备用信用证概述1.1 备用信用证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现状1.2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1.2.1 法律定义1.2.2 学理定义1.2.3 笔者的观点1.3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与法律特征1.3.1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一种特殊的信用证1.3.2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1.4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之比较1.4.1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相同点1.4.2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差异1.4.3 结论──备用信用证存在的价值第2章 备用信用证欺诈及欺诈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2.2 备用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2.3 备用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2.3.1 受益人欺诈2.3.2 申请人欺诈2.3.3 受益人与申请人联合欺诈2.4 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危害2.5 欺诈例外原则2.5.1 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2.5.2 美国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成文法化2.5.3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5.4 欺诈例外抗辩权的行使依据第3章 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抗辩权的行使途径3.1 法院签发止付令3.1.1 法院签发止付令的法律依据3.1.2 止付令的法律性质3.1.3 法院签发止付令的条件3.2 开证人付款义务的抗辩──开证人主动拒付3.2.1 Standard Trust Co.(In Liquidation) v. Bank of Nova Scotia案3.2.2 欺诈的证明程度3.2.3 欺诈的举证责任3.2.4 开证人主动拒付的风险第4章 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及完善建议4.1 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运用现状4.2 我国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制度4.3 我国有关备用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4.3.1 冻结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4.3.2 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4.4 完善我国备用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4.4.1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地位4.4.2 放宽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4.4.3 尽快加入《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4.4.4 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以止付令代替原来的冻结令4.4.5 加强对备用信用证案件的指导和对法官的培训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致谢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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