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注和保护弱者是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各国均致力于改革成年人监护制度,以适应全球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二十世纪中叶,美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创造性的将监护制度和普通法中的代理制度结合起来,提出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该项制度重视对被保护人人身的照顾以及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主决定权,建立起以充分尊重被保护人人权,维护被保护人应有的自治地位为核心的协助照顾制度,它所体现的是二十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维护受保护人的利益。而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在《民法通则》中,但是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难以面对现代社会新出现的许多问题,同时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维护身心障碍者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源起与发展。由于改革前的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1)不能监护或保佐高龄者和残障者,(2)该制度被公众看来是剥夺公民权利最彻底的民事惩罚制度,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创造性的提出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在美国实施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之后,就进一步的影响了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第二部分: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持续性代理权是本人在意思健全时选任信赖之人作为代理人,在本人的意思能力衰退或者丧失之后,代理人仍然可以持续地具有代理权,它包含了财产持续性代理权和健康护理代理权。其特点就在于它体现了自主参与的全新理念;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的;引入了自主意志,扩大了救济范围。第三部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以及与持续性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讨论了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受监护对象的范围狭窄;没有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监护种类及其方法过于单一等不足。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通过对我国借鉴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设计:(1)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并存;(2)设立职业监护人或监护机构;(3)设立监护的监督人或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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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源起与发展1.1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源起1.2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发展1.3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对其他国家的影响1.3.1 对加拿大的影响1.3.2 对英国的影响1.3.3 对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影响2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主要内容2.1 持续性代理权的设置2.1.1 授权书的生效要件2.1.2 代理人或事实律师的选任2.1.3 持续性代理授权书的内容2.2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权的种类2.2.1 财产持续性代理权2.2.2 健康护理代理权2.3 代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3.1 代理人的职责2.3.2 代理人的责任2.4 持续性代理权的终止2.5 对美国创设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评价2.5.1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体现了全新的理念2.5.2 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的,体现了法的价值的终极目标2.5.3 自主意志的引入,改变了非自愿监护制度的适用2.5.4 救济范围的扩大,保障了弱势者的利益3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分析3.1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演变3.1.1 古代法对监护的规定3.1.2 近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3.2 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3.2.1 监护对象3.2.2 选任监护人的范围及其顺序3.2.3 监护人的认定3.2.4 监护人的职责3.2.5 监护人的确认方式3.2.6 监护的变更3.2.7 监护的法律责任及其监督机制3.2.8 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3.3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理念3.4 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3.4.1 受监护对象的范围狭窄3.4.2 没有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3.4.3 监护的种类及其方法过于单一3.5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与我国近似制度的比较3.5.1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比较3.5.2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与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比较4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4.1 借鉴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4.1.1 借鉴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了个人的基本人权4.1.2 我国对意定监护制度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4.1.3 建立科学合理的意定监护制度是减轻社会负担、节约社会成本的客观要求4.2 借鉴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可能性4.3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设计4.3.1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并存4.3.2 设立职业监护人或机构4.3.3 设立监护的监督人或者监督机构总结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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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持续性代理权论文; 成年人论文; 监护论文; 意思自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