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今,法制现代化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已基本形成共识,且早已付诸行动,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关于如何实现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路选择,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进路:一是主要利用本土资源来实现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是通过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来成就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大趋势下,法律移植成为必然的主流选择,借鉴西方已经成熟的法律经验比整理本土资源更为重要。但是,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每个国家、民族的法律都要有自身的相对性。这就决定了法律移植不是法制现代化进路的唯一选择,法律移植必须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这样的法律才能与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等相适应,才不会出现“水土不服”。事实上,我国是有不少优秀的本土资源值得我们继承的,那种关于“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提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鉴于此,笔者提出,继承本土资源和法律移植这两种进路并不是矛盾的,而是要将两者相互结合在一起的。只有这样的选择,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制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情形下,我国才会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在研究的过程中,文章主要采用概念法学、类型化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以及举例分析等方法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在介绍现代化、法制、法制现代化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阐述和分析我国学者关于这两种进路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从而强调我国法制现代化要在继承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移植,总结出在继承本土资源和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注意的问题。法制现代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民主法治,党的十七大再次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通过对于这一具有实践需求的课题的研究,反思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路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