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渎职犯罪是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职务犯罪,它除了严重损害国家政府的形象,更使得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的危害。我国现行刑法将渎职罪主体规定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当前对渎职罪的惩处处于被动局面。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单独就渎职犯罪的主体进行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也就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由于立法和司法机关未能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立法技术的不够细腻以及立法概念的模糊不清,造成了现有理论上和实践中人们认识上的混乱,渎职罪主体刑事立法与打击渎职犯罪的客观要求相脱节的矛盾日益激化。鉴于此,本文站在检察工作者的角度,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渎职罪主体问题展开研究,力求为渎职罪主体刑事立法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一、关于渎职罪主体的内涵及特征。通过学界对渎职罪主体争议观点评析总结归纳出自己对渎职罪主体内涵的理解,并以此为基础探析渎职罪主体具有公职属性和职责关联性的典型特征。二、关于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变迁了解我国渎职罪主体的立法轨迹,并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从立法、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三方面总结分析当前我国渎职罪主体规定存在的缺陷,力图在下文中提到的立法建议中找到弥补的方法。三、关于域外渎职罪主体规定评析。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渎职罪主体规定情况进行介绍分析后总结出其优点,寻求为完善我国渎职罪主体立法起到借鉴作用。四、关于渎职罪主体立法的完善建议。通过前文对我国渎职罪主体立法存在问题分析后论述完善渎职罪主体立法的必要性,并对修改立法需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把握,尔后立足本国国情并吸收域外渎职罪主体规定的优点,提出将渎职罪主体修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立法建议并明确界定其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