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与近年来争论得沸沸扬扬的证据问题、审前程序问题等热门问题相比,“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这一课题似乎是一个冷门。随便翻开一本法学教材,这一章节往往只有可怜的三五页,甚至有的已被“忽略不计”了!而且在笔者所见的国内学者的著作中,关于此方面的专著可谓是凤毛麟角。诚然,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是一个简单、琐碎得让人难以提起学术兴趣的问题。但是,这看似小的课题中却蕴涵着许多大问题——小到侦查羁押期限、诉讼时效等问题,大到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程序与实体并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问题,都与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有着直接而又密切的关系,因此其地位绝非可有可无的学术配角。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制度的构架相当松散,散见在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屈指可数的几条规范,非但难成体系,而且还不乏矛盾之处。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几乎找不出关于“诉讼中止”的明确规定!即便是相对完善的不起诉等问题,也尚未得到详细阐明;而《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颇为开放的规定,也足以令诉讼终止制度“如坐针毡”。如果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慨叹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对诸多问题的无奈,那么我国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制度的现状似乎只能用“无法可依”来形容。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即便不能在修改后的法典中单独成立一节,至少也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拟分阶段的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止制度,以及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并尝试在广泛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并参考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中止与终止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以供抛砖引玉,求教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