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城市拆迁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在这一形势下,确立更加合理的补偿机制和补偿程序,并在国家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减少纠纷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探讨,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对象和形式,并对拆迁补偿和拆迁损害赔偿做了区分;接着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性质,笔者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分类以及现行立法确定的法律关系出发,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补偿为民事补偿。第二部分比较详细的探讨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期为后面章节的论述提供清晰有力的理论支持。其中涉及到的理论有:所有权社会义务理论、物权自由处分原则、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征收制度。第三部分中笔者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实践中导致纠纷最多的问题——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以及权利人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的意识逐步增强,如何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其中特别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仅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价值及其附属物做出补偿,而不对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应该被纳入我国拆迁补偿范围;被拆迁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而导致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名义是难以完全涵盖的,故行政补偿不能缺失;现行的适当补偿标准和市场评估方法不能公平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第四部分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中的程序进行了剖析,其中分析了房屋拆迁决定和补偿阶段的行政程序,以及补偿纠纷的救济程序。笔者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决定阶段和补偿阶段均体现了行政强制性,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参与权;同时,我国现行补偿纠纷采用行政裁决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具有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第五部分笔者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提出若干建议:加快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且该法应明确界定公益性房屋拆迁,以改观滥用“公共利益”名义乱拆迁的现状;完善补偿范围和标准,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实行完全充分的补偿原则;确立正当的拆迁补偿程序,取消行政裁决制度,确立拆迁补偿纠纷司法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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