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僵局经常在公司实践中发生。如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已经成了近年来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研究视角锁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公司僵局问题上。公司僵局的发生是公司的运作处于非正常状态,公司的资产被不当使用或持续性的损耗。因此,探究公司僵局产生的缘由,寻求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途径,既是回应公司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公司法理论的需要。本文的讨论以两个案例引出公司僵局,讨论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类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以及公司僵局的危害。公司僵局对于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等等利益相关者都有危害性,有必要寻求公司僵局问题的防范及解决措施。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依靠股东自主性的发挥,股东可以预先设计一些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或解决公司僵局,如股东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僵局发生后由僵局各方达成合意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股东自主性的发挥以外,还必须配套以司法解决措施。理论和实践都已经突破了公司司法自治、司法不应当介入公司事务理念的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僵局问题是必要的。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包括公司司法解散和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其他措施。通过对其他国家的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到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已经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用公司司法解散措施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虽然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但是其处理问题的方式过于极端,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理论界都呼吁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措施的适用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同时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还应当辅之以替代司法解散的其他措施,以更好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强制清购(StatutoryBuyout,Mandatory Buyout),指定临时董事(provisional directors)、监管人(Custodians)、公司分立等措施。各种替代措施都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通过对各种替代措施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分析,可知,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种或几种方式来解决所有的公司僵局的情形,公司僵局问题的良好解决必须要依靠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解决措施体系。结合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在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分析、评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法院应当在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兼顾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适度把握维持公司原则、用尽内部救济等等原则的指导下,选择适宜的措施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如强制股权置换、公司分立等措施,文中还指出了我国选择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措施还存在的一些障碍。本文通过运用民法理论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经济法学方法,对公司僵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论述,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过程中的一种非正常状态,它是公司中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矛盾沖突导致公司的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不能在兼顾公司最大利益与全体股东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做出有效决策的一种僵持状态。公司僵局的实质就在于股东或管理者在公司中的实体权益之争或是在公司内部治理失序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力与利益之争所导致的公司运行机制受到严重阻碍的状态,是公司内部各方对公司的控制权在一定的程度上的均衡状态下所出现的一种僵持不下的状态。公司僵局对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员工等等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危害。公司僵局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对于单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是较小的,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整体来说,公司僵局的出现是必然的。因此,从制度上来讲,建立有效的公司僵局应对机制是必要的。为了寻求公司僵局的解决,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协调的、开放的解决公司僵局的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除公司司法解散和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一系列措施以外,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股东的自主性所创设出的良好的防范及解决公司僵局的自力救济措施,以更有效的防范和解决公司僵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