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险表见代理的的形成,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保险代理表象与保险代理法律规范相伴而生。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惯例,保险业是使用代理人最多的行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保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需严格按照保险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根据与保险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书面授权而实施展业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专章规范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之外,2000年8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框架。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保险消费者在潜意识中形成了“保险人——代理人——投保人”的思维体系,很容易轻易接受保险代理的服务。这使得“代理表象”无孔不入地渗透到了保险业,严重损害了保险制度和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保险表见代理的成立,怎样能够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划分,设立何种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保险业中表见代理情况的发生,从而使中国保险业向着健康有效的方向发展,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