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鉴定对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

法医病理学鉴定对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

郭思云1彭金岭2

(1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深圳518045)

(2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佛山528000)

【摘要】目的应用法医病理学对医疗纠纷处理进行鉴定;方法采取莫耀南△[1]在医疗纠纷尸检86例法医学分析中的尸检资料中,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逐年增多,且多集中于儿科(20例,23.2%)、产科(19例,22.1%)、内科(16例,18.6%)、诊所(10例,11.6%)、外科(9例,10.5%),在医疗纠纷中,我们应用法医病理学进行尸检分析;结果法医病理学对处理医疗纠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结论法医病理学鉴定对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是在事实上给予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医疗纠纷尸检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R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20-0041-02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科技的进步,医护技术和医疗服务也在不断升高,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患者或其患者家属对其医疗服务的不满,加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纠纷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已严重干扰现有的医疗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就有了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法医病理学对其事件提出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法医病理学鉴定为查明死亡原因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为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法医病理学鉴定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2]。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规律,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并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推断的一门科学。发生意外的、突然的自然死亡。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资料:

在文中选取莫耀南[1]在医疗纠纷尸检86例法医学分析中的尸检资料中,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逐年增多,且多集中于儿科(20例,23.2%)、产科(19例,22.1%)、内科(16例,18.6%)、诊所(10例,11.6%)、外科(9例,10.5%),显示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将不再是医患的关系,而是法律在医患关系中其协商与判决的作用。

1、法医病理学尸检在医疗纠纷中起医学司法鉴定的作用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其中涉及死因的问题必须要经过法医在医疗事故的鉴定。

1.1尸体检验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赔偿与法律问题,其死亡的尸体应作尸体检验,明确死因,才能判别谁是谁非,这就要求法医出面进行尸检,来给予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

1.2法医病理学死因分析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一书中的建议,并且已经为很多国家承认的死因概念是:所有直接导致或者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者暴力”[3]。法医病理学则阐述的更加详细[3]:“死因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即疾病或暴力或生理因素。”根据死亡的作用的不同,可将死因分为:1.主要(根本)死因:指与死亡有主要关系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常见直接死因包括感染、出血、中毒等。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是一种因果关系。根本死因本身也可以直接导致死亡。3.辅助死因:是指促进死亡的因素,它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中起到辅助作用[2].4.死亡的诱因:是身体原有潜在病变,因某种诱发因素导致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4]。在分析死因时应避免理论脱离实际,专重理论忽视实际,专重实际而忽视理论的片面错误的观点。将基本认定的事实与相关理论联系分析。正确的死因分析和鉴定,必须在占有大量法医病理学及临床资料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归纳,抓住主要病变,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独立的、客观地作出死因鉴定。

虽然法医在尸检中起重要作用,但是法医病理学尸检也具有局限性。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疑义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死者家属往往在提出尸检时都超过尸检的有利时间,对于法医的鉴定增加了难度。法医学病理尸检中常常遇到形态的改变与机能障碍的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法医在面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解决方法。

2、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死因鉴定的地位

医疗纠纷中的死因鉴定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传统思想,对于尸体解剖接受范围小,造成医辽纠纷死因鉴定的难度系数增加。同时现在医疗尸检应用医院人员,让死者家属对于鉴定结果不能信服,这就要求一个中介来对患者死因的检查进行尸检。然而医院的病理医生对于鉴定患者局部病理有经验,但对于尸体的全部病理检查就不如人意。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比其他形式的尸检更难、更严格。因为:①尸检前必须制定严谨的解剖方案,做到有的放矢;②解剖检验必须包括颅脑、颈部、胸腹腔主要脏器和主要内分泌腺;③主要脏器必须作组织病理学检验诊断;④根据具体情况,应注意提取必要血液、尿液、脑脊液、胸水、腹水等体液,送作相关检验;⑤尸检脏器须长期保存,以备复检;⑥尸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场监督,增强其透明度及公正性[4]。由于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人们对于尸检可以很好的了解和接受,这就要求法医病理尸检工作者须更加倍的学习,谨慎操作,细致观察,以高度的责任心将此项工作做好,更好地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地位。同时医疗纠纷的尸检比普通的病理学尸检更加严格[5]。

目前,我国从事尸检工作的主要是法医病理人员,常年的尸检工作使他们熟悉和掌握了法医病理尸检的基本技术、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尸体解剖的相关程序及法规,这在尸检病理诊断上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科学、客观的死因鉴定是法医尸检作用及地位的具体表现。对于死者的死因提出有利的科学依据。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医病理学的司法鉴定是不可缺少的过程,是确保客观公正和提高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莫耀南,李凡,秦豪杰,翟仙敦.医疗纠纷尸检86例法医学分析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3,38(2),260-262.

[2]王振原,于荣军,方俊邦.法医病理学鉴定对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中国司法鉴定[B],2005,2(17),41-43.

[3]祝家镇.法医病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26-28.

[4]甘建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在医疗纠纷死因鉴定中的作用及地位海南医学院学报,2003,9(4),245-247.

[5]王振原.法医鉴定书指南[J].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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