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二十年前,知识产权还只是学校法学教育中点缀的花瓶;在企业交易中,它也不过只是附带一提的附属品。然而随着整体产业结构的变化,凭借传统制造业获取商业利润的产业模式,逐渐从先进国家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识为主的科技产业,以及各种类型的文化创意、民生休闲产业。在这个时候,大家突然发现整体商业价值的重心,已经从土地、设备等资本资源,转移到知识产权上。彷佛突然之间,知识产权变成现代商业社会中交易最重要的标的。在1970年代,S&P500企业的市值与其账面价值(market-book ratio)的平均值约为1,然而到了2000年时,该项平均值约为6;换言之,在每六元的市价中,无形资产的价值即占了五元,无形资产占了公司市值的83.3%。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它不再因为缺乏如土地厂房般的实体而受人忽视,相反的,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商业与经济时代中,已经越来越具体,虽然摸不到,但是知识产权本身所表彰的经济利益,却已经具体到没有人能忽视到它的存在。然而许多问题也正从知识产权背后所可能隐藏的巨大经济意义而产生。在许多先进国家中,已逐渐从传统的旧经济时代,转向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因此传统上以工厂设备、土地、劳力,以及原物料供应等资产之重要性,在企业体运作的过程中,已经从第一线退到第二线,反倒是利用人类思想、技术或是创意的知识产权,成为许多企业获利的主要来源。因此如能有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同时充分掌握知识产权的特质,利用知识产权做为媒介,应可有助于中国摆脱传统制造代工的经济模式。知识产权本身具有高度,而且是可被量化的具体经济价值,已经是毫无疑问的一件事。有许多知识产权在中国各个技术交易市场上,红火的进行交易,藉由出售原有的知识产权为原权利人赚进大把钞票,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利用知识产权具体求现,换取现金,似乎除了彻底买卖移转知识产权之外,想要利用知识产权在金融市场上取得其它的利益,例如作为担保品向银行进行贷款,或是将知识产权视为如同土地、厂房一般的资产,透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募集资金,在中国是一件法律虽然允许,但金融实务上乏人问津的一种标的。既然知识产权就如同企业所有的其它具体资产一般,具有具体的经济价值,因此就理论上而言,利用资产所代表的利益换取现金收益,就金融原则而言是可行的。例如公司可以透过买卖土地换取现金,也可以将该笔土地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换取现金。所有的资产对公司而言都代表着特定经济上的利益,然而相较于有形的土地、厂房、原物料等资产来说,知识产权此类无形资产的变现性似乎是最低的,彷佛除了买卖之外,别无其它变现的方法。但尽管如此,美国、欧洲,以及台湾地区都已经开始透过相关法规的拟订,具体的实践并体现知识产权所代表的经济价值。从早期开始的利用知识产权做为融资担保的标的,发展到近几年来以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改革开放以来,除了经济活动渐次发达提升之外,各项法制建设工作也正在积极的规划进行中。自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陆续出台,至此可谓已初步建立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透过这样一个法律体系的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体现出其作为一种受法律保障之利益。如此一来,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本质会更加明显,降低了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此外,近几年来,在上海、武汉等地陆续成立的技术交易市场,各类知识产权以及其它技术与其它无形资产透过该种市场的交易量,逐年攀升,因此将知识产权本身做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对于中国民众而言,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因此利用知识产权为基础所衍生出其它的金融操作模式,例如以知识产权作担保,向银行贷款,或是进行所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行为,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应当也是一件容易理解、习惯与接受的方式。因此,中国如能把握时机,审酌中国国情之需要,顺势研拟以知识产权做为融资担保或是证券化之标的,不但能大大降低相关金融活动摸索试验的风险,也可有效刺激企业对于本身所拥有知识产权的利用,非但对企业本身创造利益,也可以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激起本文针对如何规划以及规范以知识产权之利益做为融资或是证券化之基础资产等相关法律议题,作为本文探索的主轴。大抵而言,中国企业对外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外乎是以向融资者取得贷款、发行公司债、依法进行公开上市、对特定对象进行私募,以及吸引创投资金(venture capital,中国也称之为风险投资)等几种。这几种对外募集资金的方式中,可能需要企业提供担保物的模式,就是第一种,向融资者取得贷款时。所有的融资者几乎都会要求借款的企业提供担保,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是由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从本文先前的研究已经得知,依照美日等国家的运作模式,除了银行之外,私人的财务金融公司,也可以进行此类服务的提供,接受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做为担保,而给予资金。因此,首先要检讨的是,以目前中国的法制规划中,能够接受知识产权做为融资担保,并且给予贷款的机构,有没有任何资格或是条件上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此一条文已经成为国内关于利用知识产权得做为担保标的的共识。从这一条条文中,可以得出两个重点:第一,以目前中国法制而言,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而且法律明文承认得作为知识产权的标的,只有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财产权。第二,知识产权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是设定质权。在这样一种根本原则性的规范条文之后,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了有关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的程序性规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出质之日起生效。”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先前的专利局,先后颁布了著作权质押登记条例、商标权质押登记条例,以及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例。看起来中国对于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的问题,已经在实质上做出了肯定的规范,同时也做出了程序上配套规定的要求,然而这样几条规定,以及几个质押登记条例,其实是不足以规范融资者接受知识产权做为融资担保需求的。一般学者在研究关于知识产权出质的问题时,多从传统民商法的概念来加以研究说明,但是却忽略了知识产权在本质上异于传统物权以及债权,而是属于现代法律学上一种新的重要的财产权利。本文即针对利用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做为融资担保的几项重要议题,并且在本文各章节的研究基础之上,草拟《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草案,以提供各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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