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就形成了“一国两制”下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存的多法域格局。内地、香港、澳门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使得司法的最后一环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成为学界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协定的签署,三地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在三地间产生大量的贸易纠纷,面对大量的诉讼判决难以得到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三地有关部门及法学者正积极思考如何使判决得到各独立的法域相互承认与执行,内地与港澳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运作模式应该如何设计?我国理论学界通过对世界多法域国家的考察和研究,提出了各种模式,然而能够符合我国“一国两制”基本国情和内地与港澳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并具有司法互助成功经验的是双边协商《安排》模式。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规定,内地与港奥在已有的并成功实践的司法协助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虽然现行的双边协商《判决安排》模式,打破了内地与港澳长期无判决承认与执行运作机制僵局,但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上述两个判决安排仍然有很多局限性,另外香港与澳门也未就判决承认与执行达成协议,这样的局势使得三地民商事判决不能在三地自由流动,影响了CEPA制度的运行,导致了三地司法不平衡。由此,从整体的思路和目前的现状分析提出本文的观点:扩展《判决安排》模式,即在现行的双边协商达成判决安排模式基础上,扩展为由内地、香港及澳门共同协商达成三地判决安排,作为三地间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运作模式。由于内地与港澳法律传统差异是判决在三地不能自由流动的最大障碍,因此,从两大法系融合的基本前提分析两大法系融合的可能性及其在世界以及三地之间的融合表现,推断横亘在三地的法律差异是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即CEPA制度推动下协商交流而达到共存融合的,从而得出三边协商安排模式的可行性,提出了实现该模式应遵行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