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基金市场主体的公募基金已成为市场主导力量,而没有实现合法化的私募基金作为基金市场的灰色地带也出现了雨后春笋式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并存发展的局面。对我国基金市场业已存在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其存在的问题、根源、制度演进的主要力量、演进方向,对于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基金组织形式就是指公募和私募基金组织的设立和存在的法律形态。就其组织形式结构而言,有实体型和非实体型之分。如果采用实体型投资组织设立与存在,则其组织形式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而以非实体型投资组织设立与存在,其组织形式即为契约型。在本文中,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当前基金市场上各种类型的基金组织形式,比较各种市场组织形式的效率、功能、结构,得出了公司型基金是最有效率的基金组织形式的结论,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以有限合伙制为代表)可能的演进方向以及在现有约束条件下可能的制度创新空间,并提出了我国基金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向公司型组织形式过渡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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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ABSTRACT目录第1章 引言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2 文献综述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第2章 关于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组织存在问题的比较分析2.1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界定2.2 我国目前市场上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2.2.1 我国当前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2.2.2 我国当前基金市场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2.2.3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2.2.4 我国现行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2.3 我国公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现状2.3.1 公募基金的组织制度的缺陷2.3.2 利益机制的失衡2.3.3 监管制度的缺失第3章 关于我国当前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组织效率的比较分析3.1 从委托代理意义上分析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组织效率3.1.1 委托代理结构不同3.1.2 组织结构功能不同3.1.3 机制不同3.2 从激励相容意义上比较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效率3.2.1 我国公募基金的分配模式3.2.2 我国当前私募基金采取的分配模式第4章 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空间的可行性分析4.1 我国公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的可行性4.1.1 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悬而未决4.1.2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难以实施4.1.3 某些条文规定不尽合理4.1.4 对基金管理人责任的规定缺失4.1.5 关于法律制度创新的设计4.2 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4.2.1 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的界定4.2.2 对投资人数的界定4.2.3 对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的限定4.2.4 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限定4.3 我国基金监管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4.3.1 有关我国基金市场主体的制度创新4.3.2 有关基金公司拓展业务范围的创新4.3.3 有关强化对投资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创新第5章 关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优势的国际比较5.1 公司型基金制度安排的优势5.2 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安排的优势5.3 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安排的优势第6章 结论-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6.1 近期考虑:关于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制度创新建议6.1.1 关于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法律建议6.1.2 关于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建议6.2 中期考虑:关于我国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组织形式并行发展的建议6.2.1 循序渐进6.2.2 典型示范6.2.3 市场竞争6.3 远期考虑:关于公募基金组织形式向私募基金组织制度过渡的建议6.3.1 制度框架先行6.3.2 自愿过渡6.3.3 与时俱进后记参考文献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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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募基金组织形式论文;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论文; 有限合伙制论文; 公司型基金论文; 契约型基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