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诈骗罪具有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进行阐述,以其侵犯的复杂客体为主线,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一次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借以对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形式”的合同诈骗、“事后故意”的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借鸡生蛋”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上的参考。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和中外比较。通过分析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阐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同时对中外各国的合同诈骗立法进行了比较。第二章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及其“合同”。合同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双重属性,是合同领域中的诈骗犯罪。立足其“合同”市场交易的本质,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三章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再分析。在客体上,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两个客体,并由此论述其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在主观方面,强调犯罪故意的形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无涉;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的机能强化了其在主观要素之中的地位;其内涵包括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和处分利用财产两个意思,对这两个意思的正确把握有助于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机能;非法占有目的应于财物交付前产生,以满足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在因果联系上的需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客观事实加以推定;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应主要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上进行区分。在客观方面,对刑法规定的几种合同欺骗行为进行研究,强调欺骗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并简要探讨了其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在主体上,对一人公司和承包租赁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加以肯定。第四章为合同诈骗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简要地对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侵占罪作了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