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经济法学
作者: 胡志钦
导师: 胡启忠
关键词: 受托人,谨慎投资
文献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所继受。我国信托业在历经五次整顿之后,于 2001 年 4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通过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信托业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除委托人明确保留撤销权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能干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显然处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那么对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就显得至关重要,既要赋予受托人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又要限制受托人的权力以控制受托人的不当行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偿还请求权、获取报酬权、损害补偿请求权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变更请求权等。受托人的义务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谨慎投资义务、直接管理义务和书类设置义务等。随着信托制度功能从传统的谋求保值到追求财产的增值以及信托资产从不动产到金融资产的本质变化,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地位日益突出,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经济学和比较法的视角对信托受托人之谨慎投资义务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围绕以下四个部分而展开:第一部分对信托受托人及其谨慎投资义务进行了概述。在阐述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其与行纪、代理和第三人利益契约进行了比较,揭示了信托制度无可比拟的弹性空间和适宜长期财产管理的特点。同时,该部分还将谨慎投资义务与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进行了对比,指出谨慎投资义务是指受托人在信托投资活动中负有运用通常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有的谨慎和技巧。无偿的受托人应当2象一个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处理信托事务,有偿的应当采用更高的注意标准,即受托人必须采用人们合理预期的与受托人有相同特征或资质的人士应当采用的注意标准的技能。如果专业受托人在其广告中宣称其有更高的技能和标准,则必须遵循该标准,更多关注的是受托人在信托投资领域应尽的义务。而忠实义务主要强调受托人不能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能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体现为“禁止自我交易原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并对自身公平和诚实的交易承担举证责任。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大陆法系民商法独有的术语,依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否享有报酬或利益,而分别规定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如债务人享有报酬或利益,即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应从轻其注意义务或过失责任。尽管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用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规范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信托投资行为),但此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突出谨慎投资义务在现代商事信托中的重要地位。谨慎投资义务除了所关注的是投资目的外,还将谨慎的标准进行了客观化,如受托人应充分考虑信托目的、信托条款、分配要求及信托的其他方面。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通常则表现为受益人有数人时,受托人即应公平地分配信托的利益;共同受托人相互间应彼此监督,如有受托人从事违反信托的行为,即应立即加以阻止;信托财产有毁损或灭失之时,受托人应采取诉讼或其他适当的保全行为。通过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比较,说明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现代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第二部分对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理论分析。以经济学上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实现者为基础,即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也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为基础,在信托的实际运作中,三者均希望通过信托这一制度设计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受托人居于信托关系的核心地位,如果法律不严格规范受托人的投资义务,则受托人势必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将以最低的注意标准处理信托事务。而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不规定受托人尽职后的免责条款,3则受益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将无限地追求信托财产的收益。所以最佳地平衡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关于投资义务冲突的法律无疑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优的规则。二是从民商法视角,包括契约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两方面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进行了阐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讨论信托的契约性并不意味着将信托与合同等同,两者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而且,就功能性而言,合同远不及信托。主张对信托的契约性给予更多的关注的目的是,针对信托现实情形,利用合同相关理论更有利于理清纷繁复杂的信托关系,有利于解决信托利益的冲突。而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等内容以及最终在当事人之间包括在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利益的平衡的本质正是对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本质要求。在制度设计方面,各国对对受托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背后实质上体现了安全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的博弈,笔者认为,若能将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与受托人权利制度进行有机的结合,将有利于在安全和
论文目录:
引言
(一) 基本思路
(二) 研究方法及目的
一、 信托受托人及其谨慎投资义务概述
(一) 信托法律关系与信托受托人
1. 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结构及与类似法律关系的比较
2. 信托受托人的特点及法律地位
(二)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
1.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概念
2.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与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的比较
3. 信托受托人违背谨慎投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经济理论分析
(二)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民商法视角分析
1.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契约理论分析
2.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分析
(三)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价值取向分析
三、 域外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考察
(一) 英国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1. 受托人投资的基本原则
2. 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3. 对英国谨慎投资人制度的评价
(二) 美国的谨慎投资人规则
1. 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历史渊源
2. 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内容
3. 对美国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评价
(三) 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1. 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概述
2. 对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评价
四、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移植
(一) 我国的信托立法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评述
(二) 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设计的思维更新
(三) 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立法建议
结束语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致谢
发布时间: 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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