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云南行政建制浅析

明代云南行政建制浅析

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

引言

明代地方行政建制多受诸多学者关注,研究论著颇多。研究的内容大多涉及国家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制度变迁、改革趋势等方面,包括各个地方的相关研究和对比。周振鹤的《体国经野之道—新角度下的中国行政区划沿革史》[周振鹤:《体国经野之道—新角度下的中国行政区划沿革史》,香港中华书局,1990年版。]探讨了行政区划的起源、发展演变、划分方法和分布规律等内容,其中首次提出“军管型政区”这一概念,将明代的实土卫所视为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组织和行政区划”。周振鹤后来在该书的基础上补充历代的行政区划、地方行政组织和各种特殊类型政区等内容,著有《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顾诚的《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135页。]从国家疆土管理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卫所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看法,提出明代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的观点,认为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同行政系统的布政司、府、州县一样,是一种政区地理单位,管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大片疆土。郭红、于翠艳的《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郭红、于翠艳:《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78页。]对明代都司所管卫所的数目、分布及其变化规律进行了探一讨,并分析了其层级和幅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从行政区划的角度重新划分卫所的类型,在实土、非实土之外,首次提出“准实土卫所”这一概念。此外,还分析了军民指挥使司的性质,讨论了内陆和边疆卫所的地理分布模式。另外,彭建英的《明代羁魔卫所制述论》[彭建英:《明代羁魔卫所制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3期,第24页。]考察了明代的羁摩卫所制度,包括其建置、特点、历史作用以及政府的管理措施,强调此制度在保持明代边疆稳定、促进民族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除了上面列举的专著外,还有大量论文,以都司卫所制度方面的研究为主。谭其攘的《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谭其攘:《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禹贡》第3卷第10期,1935年。]首次将明代的都司卫所纳入政区研究的范畴,认识到都司卫所也是一种地方行政区划。

第一节云南承宣布政使司与云南都指挥使司的设置

明代云南的建制在当时颇具特色,具有独特的建制规划和复杂的沿革历史,是少数民族区域行政建制代表之一,反映了明王朝对该类地区不断变化的管理观念,同时也折射出了云南从一个羁縻之地慢慢融入中原体系的过程。明代的行政建制在基本上承袭了前代,又创造性地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点。省下以州、县、卫、所并存,同时军籍、民藉相错,时分时合,时有变动。云南的行政建制可以说是明代因地制宜的建制代表之一,同时云南的建制变迁也体现出了云南纳入中原,文化上、政治上等方面的真正意义上的体系。体现了中原政治势力、文化传统如何植入边疆民族地区的过程。

据《明史·地理志》[《明史.地理志》,清,张廷玉撰,中华书局,1974年。]记载,元置云南等处行中书省。洪武十五年二月癸丑平云南,置云南都指挥使司。乙卯置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领府五十八,州七十五,县五十五,蛮部六。后领府十九,御夷府二,州四十,御夷州三,县三十,宣慰司八,宣抚司四,安抚司五,长官司三十三,御夷长官司二。明廷对云南的治理,主要是“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明史·职官志》)[《明史.职官志》,清,张廷玉撰,中华书局,1974年。]早期中央对边疆控制不深入,“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至洪武十五年,始建云南都司,民职仍分属与湖广、云南、四川三处承宣布政使司。

云南都指挥使司建于洪武十五年二月,洪武十四年,大军至滇,梁王走死,遂置云南府。自是,诸郡以次来归,垂及累世,规制咸定。由于云南很多的地方比较偏远,在设置了流官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土司来辅佐。又因为土司的明目淆杂,难以分辨所以设置州府来对其进行管辖。(《明史·云南土司》)[《明史·云南土司》清,张廷玉撰,中华书局,1974年。]。

第二节云南行政建制的特点

云南建制的多元,丰富的等级建制异于其它很多地域,尤其与中原相差甚大。长官司在云南,或属州,或属府,或属卫。情况上述中可见在卫之下设有长官司,府之下又可设卫,这正是明代军政、民政相依,军籍、民籍相错的建制特点。

明代对云南的治理,正如温春来所说,就是一个从“异域”到“旧疆”的转化过程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地理环境、文化积淀、民族差异等因素导致明廷在云南的治理十分不易,云南的行政建制管理在布政司管辖的府、州、县之外,不仅有典型的由延边卫所所构成的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和腾冲军民指挥使司三个隶属于云南都司的军管政区单位,还有土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亦属军事系统。同时在云南边境的外边政区除了三个军民卫指挥使司外还有更多的地区和都司卫所以外的政区为云南都司统辖,成为带有军管性质的政区。明朝以军事管控的形式确立云南边疆范围和疆域主权,其军管性政区与外夷衙门政区基本吻合。从洪武末期至正统年间,云南外边政区体制构建过程中曾经广泛进行了军事管控,最重要的作用乃稳固明朝版图[陆韧、彭洪俊:《论明朝西南边疆的军管羁糜政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3年,第36页。]。

明代建制变革可分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明朝建立之初,云南的建制沿革元代,一般为羁縻之策,采取“筑城以守”的方式加上土官自治进行管理,“赋税听其输纳,未置郡县”(《明史·云南土司》),云南进入明代军管型时期,卫所作为武力后盾与军事控制,掀起一场大规模的移民运动与文化移植,“卫所所治皆中国人”,同时“设学校,除授教官,选取士民俊秀弟子入学读书,庶使远人通知礼”。第二个阶段:明朝中期以后,云南渐渐进入正规郡县区划时代。万历年间,云南出现又大一次改土归流,而明王朝此时也是遥遥欲坠。云南很早即为中原王朝版图之内,而其一直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利,这依靠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及人文环境。

云南建制从军管型逐步发展,历经及循序渐进的改土归流,渐而走向区县规划时代。这一过程中,中央的势力在民族地区不断加强,管理方式由最初的间接管理(羁縻式-土官)到直接控制(流官)。明代云南的管理逐步直接来源于中央,随着清代到现在的历史沉淀,云南成为了中国“旧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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