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医学模式由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学”模式的转变,传统的医事父权伦理观念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动摇,患者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逐渐得到了医学界的尊重,“知情同意”原则成为了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医学界发现仅强调知情权并不能有效保护绝症患者这一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和生理、心理健康。由于绝症患者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以及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如果医务人员尊重其知情权,如实向其履行告知义务,部分绝症患者将出现情绪低落、意志消沉、精神崩溃、拒绝治疗甚至自杀等极端心理和行为反应,严重危害绝症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在对一系列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一些法学家提出此类绝症患者除享有“知情权”外,还应当享有对自身病情、治疗及预后等信息的“不知情权”。绝症患者的不知情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其基本含义是:绝症患者对自身病情等信息是否知情有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不经过患者本人的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向其披露有关疾病的信息,否则将视为对患者权利的侵犯,从而保护患者的心理、生理健康、生活安宁和生命安全。当绝症患者的知情权与不知情权产生冲突时,应按照“自主决定+利益最大化”原则,首先尊重绝症患者自身意愿,给予绝症患者是否愿意知情的选择权;如绝症患者未有明确意思表示,根据权利保护的利益价值中生命健康处于最高位阶的原则,不知情权应当优先于知情权。本文重点探讨了绝症患者的知情权、不知情权以及两者冲突情况下的优先问题。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了患者(包括绝症患者在内)知情权的定义、主要内容、发展史、法理基础、权利特征、法律功能以及侵犯绝症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现有患者知情权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搜集整理,比较系统地论述了患者知情权的法理基础,归纳了其权利的特征,明确了权利遭受侵犯时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第二章论述了绝症患者不知情权的定义、主要内容、发展史、法理基础与统计学基础、权利特征、法律功能以及侵犯绝症患者不知情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此章内容是本文的重点。绝症患者的“不知情权”是随着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从而在民法领域产生的一项新权利。经过十多年的研究,西方学者在绝症患者不知情权的问题上取得了较多进展,一些国际公约和他国法律相继对绝症患者的不知情权做出了规定,而国内关于绝症患者不知情权的研究也已经开始起步,并正在受到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第三章论述了当绝症患者的知情权与不知情权冲突时的权利优先原则及适用,并对国内一些医疗机构在此方面进行的探索及取得的成效进行了介绍。笔者认为确立了绝症患者知情权与不知情权的制度设计和权利优先原则,就能够有效保护绝症患者的心理、生理健康、生活安宁和生命安全,同时也解决了医务人员对绝症患者是否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难题,实践中有效减少了医疗纠纷,化解了部分医患矛盾,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