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服务商的法律风险不明确是网络公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仅通过赋予消费者权利或加重网络服务商义务,达不到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要维护公共权益,保护公众福利,就应当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风险。本文目的是通过对网络服务商免责制度的研究,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风险,从而切实保护公益。通过欧美法的深入研究与本国大量案例的归纳,发现我国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制度有三大问题。一是网络服务商免责制度不完善,缺乏免责准入门槛;二是免责制度适用规则不清晰。三是理论上对网络服务商缺乏概括,使同样行为的平台提供商与论坛服务商被排除于免责制度范围之外。本文共五章内容。第一章是网络服务商免责制度概述。第二章是欧美法网络服务商免责制度之借鉴。先介绍了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极其特点;后分析了美国DMCA§512免责配套制度与免责适用规则;第三章考察本国法律规范,重点置于通知制度。第四章考察本国司法现状。以三种典型观点,两个典型案例呈现我国网络服务商的司法现状并对法院认定过错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评析。第五章,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制度。一要同行为同待遇,扩大免责制度适用范围。二要完善免责配套制度,即适格网络服务商的认定制度。三要正确理解免责制度适用规则。坚持先认定适格网络服务商,然后采取适格网络服务商标准认定过错。本文概括定义了网络服务商,并定义了具体四类服务商,指出免责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技术服务商。指出免责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技术服务商。厘清了DMCA§512中免责制度的适用规则,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认定过错偏差。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网络服务商论文; 免责制度论文; 信息网络保护条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