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合伙企业破产价值取向分析入手,阐述了合伙企业破产和合伙人破产的关联性,合伙企业破产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对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架构提出了一些设想。全文分为四章,约二万九千余字。第一章分析了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指出了合伙企业破产应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同时从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的影响和合伙人破产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合伙企业破产特殊之处在于,要以平衡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人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得出,要解决合伙企业破产对合伙人的影响和合伙人破产对合伙企业的影响的问题,要采取授权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并有条件地坚持“双重优先原则”。第二章分析了合伙企业破产的实体问题,主要分析了破产要件、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得出合伙企业具备破产能力、合伙企业破产应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原因;在破产财产界定上应采取采取膨胀主义立法例,保留合伙人的自由财产;在破产债权的确定方面,如果是合伙企业因出现破产原因而直接被宣告破产,破产债权包括合伙企业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如果是因合伙人破产的牵连而使合伙企业陷入破产,破产债权包括合伙企业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和合伙人债权人在合伙人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第三章分析了合伙企业破产的程序问题,主要分析了合伙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合伙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得出债务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破产;合伙企业破产不宜确立重整制度;在破产清算中应坚持“双重优先原则”。第四章通过前三章的分析,结合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缺陷,对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即要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原因;要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要以合伙企业因出现破产原因而直接被宣告破产和因合伙人破产的牵连而陷入破产两种不同情形来确定破产债权;要赋予债务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以破产申请权;合伙企业破产不宜确立重整制度;在破产清算中应坚持有条件的“双重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