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是权利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际履行,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必要措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强制实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其基本目的是迅速、经济和适当的从事实上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征,显示其具有很强的行政权性质。实际运作中,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确实体现了其行政性的特点: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具有被动性。以至有人认为,强制执行就是要充分、确定的实现申请人依据法律所具有的实体权利,被申请人当然不能赋予其过多的权利,以免其妨碍执行的效率。也许鉴于上述原因,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救济缺少了必要的关注。当前,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笼统、原则,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支离破碎,而且缺乏一部统一适用的《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工作进行规范,法院、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滥用公权力,对法人或公民的私权予以不当干预的情形时有发生,要理顺执行关系,建立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执行程序,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可以让当事人充分参与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来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法人或公民的私权遭受不当干预应当采用何种方式、程序、途径予以救济的规定是缺位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与研究。本文采用比较研究、逻辑推理、演绎与归纳的方法,从目前我国法律对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着手,归纳执行救济的性质、法律特征,剖析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总结我国台湾省、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和地区的关于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状况,并同时总结了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借鉴意义,着重阐明重构和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对指导强制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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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执行救济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第一节 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权利救济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二、权利救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第二节 执行救济制度的意义一、可以确保公正与正义的司法理念在执行程序中得以实现二、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救济权利可以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三、有助于当事人主义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体现四、可以对滥用权力实行有效制约第二章 我国执行救济之现状及其分析第一节 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构成一、执行异议——执行救济的基本构成二、执行监督——执行异议的保障三、执行回转四、国家赔偿第二节 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没有执行救济的法定程序二、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三、没有对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与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进行区分四、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违背诉权的基本原理及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五、对案外人就程序问题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救济制度对我国救济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一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救济的立法概况一、日本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二、德国执行救济制度三、瑞士对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四、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法对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救济制度的总结及借鉴第四章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救济制度第一节 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思路一、应当保留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已经存在的特别保护第三人权利的条款和规则二、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处理程序应当进行修改与完善第二节 执行复议——部分法院对执行救济制度开展的探索性试验一、执行复议制度的必要性二、部分地方法院对执行救济制度开展的探索性试验给与我们的启示第三节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一、程序救济制度的设立二、实体救济制度的设立三、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上的最新发展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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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权利救济论文; 执行救济论文; 执行异议论文; 异议之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