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多,消费纠纷不再单纯是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之间的问题,而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消费纠纷的增多不仅使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紧张,还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实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必须妥善解决日益增多的消费纠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这离不开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本文以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展开论述。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二千字。第一部分论述的是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原理。在此部分,笔者首先考察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对象——消费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消费纠纷的特点主要有:纠纷主体具有特定性、纠纷主体地位不平等、纠纷标的额一般较小、纠纷涉及法律具有多重性、对纠纷解决有特定要求等。在此部分,笔者还分析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组成、目标等基本范畴,论证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应遵循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应当遵循效率、公平、合法及合理等原则。这些基本原理的考察,为后文对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和完善提供了铺垫,也为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定要求,并指明了完善的方向。第二部分评述的是国外(美、德、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此部分,笔者在较为充分的查阅、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梳理了国外一些典型国家(美、德、日)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评析了国外(美、德、日)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旨在对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比较法经验与依据。国外(美、德、日)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之处主要有:采用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制定有特别程序或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为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便利等;其不足之处主要为:不能确保协议或裁判结果能得以有效执行、个别制度适用范围狭小、赔偿金等认定与分配困难等。国外(美、德、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这些科学及不足之处,为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及完善。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此部分,笔者对我国现存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剖析,指出了我国现存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消费纠纷解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问题主要表现为和解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受理行政申诉部门不明确;行政裁决制度不健全;仲裁机构设置不科学;缺少专门处理消费纠纷等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等。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对我国现存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完善。笔者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和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结合我国消费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存的五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一一提出建议。建议主要包括赋予和解与调解协议一定执行力;建立专门处理消费纠纷的行政机关(机构),建立行政裁决制度;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仲裁分支机构,专门处理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的消费纠纷;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