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与完善检察权体制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核心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一致的检察权体制首先取决于我们对检察权的准确认识与理性分析。因为检察权是检察权体制的元要素和核心要素。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除了导论与结束语,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论述了检察权的性质和合理定位。不同国家将检察权归属于不同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准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本文认为检察权在实质上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法律监督权,在我国属于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第二章论证了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契合检察权的国际发展潮流。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当下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域外检察权的发展呈趋同和强化趋势、三权分立模式本质上并不排拒法律监督权。第三章分析了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理论基础。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法律自身特性与司法公正性要求、国家干预司法理论和社会公益性要求、法定程序性要求、效益和价值理论、社会秩序控制方式和国家法治秩序控制方式理论。第四章分析了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现实基础。我国的人治传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同一”的社会背景、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不发达不平衡的现状、法治现状,以及实现社会有序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第五章论述了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我国检察权体制的历史合理性。中国检察权体制与大陆法系检察权体制具有共通性和亲和性,是前苏联检察权体制的移植与发展,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继承与扬弃,当代中国检察权体制是在历史中逐步成长的。第六章论述了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我国检察权体制的优越性。我国检察机关创建特别是恢复重建以来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律监督权的科学定位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以及检察权当下的具体内容是法律监督权内质的集中外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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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导言 论题的缘起与因由检视第一章 检察权的权属与理性定位一、世界各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一) 世界各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二) 世界各国检察权的主要特征二、世界各国检察权的不同权属比较(一) 检察权归属于行政权(二) 检察权归属于"准司法权"(三) 检察权归属于法律监督权三、中国检察权定位的主要学说述评(一) 学说观点简介(二) 学说评判四、我国检察权的理性定位——法律监督权(一) "检察"与"监督"的语义联系(二) 法律监督的含义与特征(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分野(四)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理性定位(五) 检察权在诉讼结构中的定位及其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第二章 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契合检察权的国际发展潮流一、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二、现行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域外检察权的发展呈现趋同和强化趋势四、三权分立模式本质上并不排拒法律监督权(一) 分立的三权之间蕴涵着监督精神(二) 检察权从属三权之一凸现"三权分立"的结构性缺陷第三章 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理论基础一、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一) 权力本质要求国家权力分立(二) 权力本质要求国家权力制衡(三) 权力与权利关系要求专门对权力监督二、法律自身特性与司法公正性要求三、国家干预司法理论和社会公益性要求四、法定程序性与"效益"价值理论五、社会秩序控制和国家法治秩序控制理论第四章 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力存在的现实基础一、我国的人治传统——观念基础二、我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同一"的社会背景——社会基础三、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体制基础四、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不平衡的现状——经济文化基础五、我国的法治现状——法治基础六、实现社会有序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目标基础第五章 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检察权体制的历史合理性一、中国检察权体制的源流(一) 中国检察权体制的渊源(二) 现代中国检察权体制的产生与发展二、当代中国检察权体制的确立与特征(一) 新中国检察权体制的创建与发展(二) 中国特色检察权制度的主要特点第六章 以法律监督权为内核的检察权体制的优越性一、中国检察机关创建特别是恢复重建以来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探索和积聚了丰富的法律监督经验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三、法律监督权的科学定位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四、检察权当下的具体内容是法律监督权内质的集中外化(一) 对现行检察权具体内容的性质认识当选择理性的审视平台(二) 刑事公诉具有明显的监督属性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损反利于控辩平等和司法权威(一)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控辩平等原则不存在冲突(二) 法律监督无损反利于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六、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正当合理(一) 检察机关符合行使批捕权的主体要素(二) 批捕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之合理性(三) 在我国,由法院负责批捕存在更多弊端(四) 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决定逮捕权具现实理性七、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且必要(一) 法律监督性质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应由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二)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符合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法律文件要求(三)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明显的便利和优势结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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