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于承继共同正犯概述,首先是对承继共同正犯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承继共同正犯这个概念的确定、存在必要性进行探讨和中外学者对该概念的表述,文章认为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在犯罪事实没有结束的过程中,后行为者认识了其间的情况后,具有共同加功的意思加功于事后的行为,单独将剩下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或者和先行行为者共同完成犯罪的情况。其次是承继共同正犯的特征。承继共同正犯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原因是其本身有一种独特的不被其他犯罪形态所包括的禀赋。承继共同正犯是一个具有总称意义的概念,是根据犯罪的某一方面特征得出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实行行为已经开始作为承继共同正犯存在的前提;整个犯罪没有结束的状态使后行为者的行为加入其中成为可能;意思联络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开始,且犯罪未终了的状态下;后行为者可以单独或与先行者共同使犯罪达到结束状态。再次是承继共同正犯的分类。把承继共同正犯根据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同时希望通过这种分类实现对承继共同正犯的部分和整体的全面理解,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承继共同正犯作以下各方面的分类,分别是:根据后行为者加入犯罪前后犯罪的性质是否同一,分成同一犯罪的承继共同正犯和转化犯罪的承继共同正犯;根据介入者加入前后的实行行为间的关系,可以分成一实行行为内的承继共同正犯和数实行行为间的承继共同正犯;根据介入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作为形式介入的承继共同正犯和以不作为形式介入的承继共同正犯;根据犯意联络前后介入者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可以分为对先行行为有认识的承继共同正犯和无认识的承继共同正犯这两种情况。在对承继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后,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承继共同正犯的学说并进而对其做出评价。对此,学界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否定说这三种对立的观点,文章通过对这三种对立观点的分析和评价,最后认为对于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范围,原则上后行为者对先行为者的行为和后果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例外情形是,后行为者要对先行为者之前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需要其不仅认识到先行为者的行为结果,而且需要先行为者行为的效果仍在延续,后行为者又有积极的利用意思,将其作为自己的手段加以运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才能就整体犯罪成立共同正犯。关于承继共同正犯的罪名确定及其责任承担方面,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分别是,承继共同正犯的罪名确定、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继续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责任范围和结合犯和牵连犯的责任范围。在关于承继共同正犯犯罪性质的确定方面,我们认为对承继共同正犯和被承继共同正犯应当确定相同的罪名;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应根据后行为者认识因素的内容来确定其成立共同正犯的范围,对于其加入前无认识的,不成立整个罪的共同正犯,而对于加入前的行为有认识并加以利用的,成立共同正犯,并且须对整个犯罪的后果负责,但对于先行为者所为之超出一般犯罪构成的行为和结果,则不负责任。而在承继共同正犯的认定方面,主要探讨了承继共同正犯与认识错误、承继共同正犯与片面共犯的关系、承继共同正犯的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