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结社自由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尤其是二战后,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结社自由成为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文从结社自由的基本理论、美国的结社自由和政党结社自由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对结社自由的法律规制三个方面进行了基本的论述。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是基本理论部分。阐明了结社自由的基本内涵、古典自由主义的社团理论、社群主义及社会自治理论,同时论述了结社自由的国际化潮流和趋势。第二介绍了美国的结社自由和政党结社自由的特征。论述了结社自由的宪法依据及美国结社自由的四大特点,即政治结社自由的无限性和制衡性、结社自由的普及性和规模性、结社自由的对立性和调适性、结社自由的传统性及自治性。接下来着重从美国的政党结社自由这一小的视角来透视美国社会结社自由的无限性。美国政党结社自由四个特点是:两党制度在斗争与妥协中前行、政党路线在激进与保守中实用衡平、第三党派在夹缝与自由中进取自鸣、组织结构在松散与协调中有效调控、党员组成在松弛与灵活中进退自定。在美国,政党结社自由不仅联系着社会权利的自治,保障着市民社会的绝对自由,而且为国家权力输送干部人才和治国理念。没有政治结社自由的无限性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美国政党结社自由的绝对性和无限性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它保障着公民的个人政治自由和权利,表达了美国社会的主流进步理念和实用主义观念。同时它也保持了国家的和平稳定和繁荣。第三部分介绍了结社自由在美国联帮最高法院的确立和发展,详细论述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及结社自由第一案,同时论述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对美国共产党结社自由的遏制和保护,反映了民权运动时期结社的状况和演变进程。总之,美国的结社自由,尤其是政党结社自由,在走进人权的制度化时代,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和自由,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进步,对世界各国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性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