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实质上蕴含着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博弈。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精髓,它如同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实现个案正义,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反之,易导致其失范与滥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司法审查权也是现代司法权的核心所在,在分权的宪政体制下,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要克制自身不能干预行政权的合法运作。因而,司法审查需要量身定做一把戒尺,规范其深入的程度,调整其在合理适当的位置上,即需要确定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审查标准,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调节阀”,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直接关系着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合法性。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的行政法治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处于不断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阶段,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备将为其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根据现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深刻剖析其原因,找出目前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困境所在,借鉴诸多学者在该领域上已有成果以及国外制度及经验,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康庄之路。本文拟分为五个部分来研究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标准:第一部分:从分析行政裁量控制路径的不同选择以及各自的利弊入手,确定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完善审查标准的重要性,深入剖析了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这篇论文的研究背景,明确了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从定义和分类的角度分析行政裁量的内涵外延以及存在形态,通过对行政裁量的界定明晰司法审查是在什么范围和强度下的标准;进一步确定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定义;深入介绍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确定的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通过现实案例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分类,介绍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运作现状,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标准面临的困境,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代表国家有关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制度,经过比较分析后,从审查强度、审查方式、审查原则等相关因素的角度详细阐述了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以深入贯彻法治理念为根本,纠正形式主义合法性的错误认识,正确的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重比例;宏观上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融入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微观上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明确具体的审查标准:目的不适当、不相关考虑、侵犯基本权利、显失公正、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引入行政判例作为补充性标准,建立多维度的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