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中,净收益的信息具有特殊的作用,无论是公司IPO,或是增发、扩股,退市机制的设计,净收益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参考指标。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净收益信息的披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相对于经营性收益,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2003年IASB在修订的准则中取消了“非常项目”在表内和附注中的披露,这是对以往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一次重大改变。随着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样的变化无疑会对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是规范性研究,采用演绎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国外准则有关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比较,分析了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借助于AH上市公司披露格式和内容的比较,以及分别按照中国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披露的净利润的差异的分析,研究了“全面收益观”下收益项目分类和报告问题,为改进我国非经常新损益在表内和附注中的披露提供了一些依据。文中首先介绍FASB和IASB以及ASB在非经常性损益方面的研究,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内涵和相关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概述了这些研究结论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用的情况。接着是对非经常性损益有关理论的探讨,关于收益的观念主要存在“本期经营业绩观”和“全面收益观”两种观点,准则制定机构一直在寻找这两种收益观念的平衡。并在准则的制定中逐渐倾向于“全面收益观”的收益报告模式,这为研究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的重点是AH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比较研究,包括收益表格式和内容的比较分析,按照中国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差异,以及对差异的分析。最后在探讨了“全面收益观”下收益项目分类的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非经常性损益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