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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地位不明确、责权不对等、人员数量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性质,提高监督地位,摸索政府购买监督技术服务,推进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期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各级监督工作。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制;探索
伴随中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不断的提升进步,对各个行业的发展以及进步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水利工程作为中国的一个基础的产业以及基础的设施,该工程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且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对水利工程的管理方面整体质量提高有着重大的意义。
1现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制
1.1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三个层次
广义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是指政府和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控制。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开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项目法人或代表其执行项目管理的机构、监理单位开展的质量控制措施;勘测、设计、施工等市场主体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政府质量监督与其他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本质的区别,是对另外两个层次的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指令性和权威性。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质量监督。
1.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是指政府以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宏观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认证,培育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整体控制;微观管理,通过对具体工程建设中的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和使用功能。
1.3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务院、水利、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境
2.1管理流程与制度不够完善、全面
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存在于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流程中,因此,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例如,在监督管理工程款项时,验收竣工后的水利工程,一定要安排施工方进行结算,在详细的审核结算结果后,才可以收取用户的余款,之后向材料供应商以及施工单位支付剩余款项。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很多违规的情况存在,并没有依据标准化流程去做,所以,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进度。
2.2管理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在施工建设水利工程项目时,需要用完备的责任体系来支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样避免发生质量问题时能够找到有关责任人,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然而,现阶段还缺少完全与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发生问题后,难以找到有关责任人。
3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其有效的策略与措施进行创新
3.1对水利单位的性质进行明确,深化水利部门管理制度的改革
国家应当对水利部门的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并使得科学合理的水利部门管理运行的机制建立起来,在实际中出发,对水利部门的发展进行补偿。中国的水利工程其发展目标写到:“当前,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职能清晰且权责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要建立起专业化与社会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系统;建立起合理有效水价的形成机制以及有效合理水费的计收方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与政策支撑体系。”水利部门还应当用实事求是态度对国家补贴的金额以及自收自支份额进行明确的划分,使得管理制度得到逐步的完善,使得我国的水利部门社会服务的水平得到提升,推动中国的水利工程其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进步。
3.2对管理运行的制度进行完善,强化小型的水利工程方面的维修与养护
小型的水利工程包括着:水库、鱼道、坝、进水口、堤、渠道等多类建筑物。所以党与政府一定要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进行创新,使得施工者与管理人员整体的素质不断得到提升,严格实施绩效的管理,将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建立健全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体系,在保证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前提之下,引进市场竞争的观念,这样做不但能够使得水利工程投资的成本得到降低,还能够使得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的机制得到有效的完善;而且还需强化对于小型的水利工程方面的养护以及维修,培养出专业的水利工程养护维修的施工团队,由专业人员专门对小型的水利工程装置设备方面的检测进行负责,还需增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人员的数量,在根本上保证我国小型的水利工程其施工的安全,而且能够使得投资的成本减少,工期获得缩短,使得水利工程整体的水平得到提升,进而使我国小型的水利工程其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最大化得到实现。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发展的探索浅析
4.1明确机构性质,提高监督地位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且明确质量监督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权责关系尚未明确,已经建立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差异较大,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情况,形态各异,且存在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的现象,不能完全保障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目前,北京、湖北、河南等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明确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政府法制部门为质量监督人员颁发了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后果,有效推动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4.2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研究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改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可将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中“事务性”工作委托有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担,探索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质量监督服务供给体系。同时,引入竞争和考核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化解当前水利建设日益增长与质量监督力量不足等矛盾。
结语
质量监督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安排,人是主要的实施主体,所以,作为监督水利工程的主体,人是其中的主要因素,直接关乎着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而人的一系列工作又需要通过制度给予指导,制约人的行为。以长远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在建设水利工程项目时,不但要把优良的体系建立起来,还需要把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用切实的发挥出来,包括建设方、施工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监理方等,只有各方的协调合作,才可以确保科学的建设水利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1]范晏岗,李铭杰.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其改革的措施[J].陕西水利,2011(04):110~115.
[2]张敬光.实施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J].水利经济,2003,21(6):15~16.
[3]梁承龙,杜金萍,刘长花.高唐县小农水重点县的建管经验与建议[J].东水利,2011(06):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