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司法ADR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迅速解决纠纷的一种新方法。司法ADR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迟延等具有重要作用。当下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仍缺乏司法ADR程序,与之相关的研究不多。本文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当下纠纷解决的现状及部分法院对司法ADR的先行探索,对司法ADR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并对司法ADR的构建提出了制度构想。第一部分司法ADR概述。司法ADR是指附设在法院内部,由法院作为主持机构或受法院指导,为避免案件通过正式的对抗式审理而设置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司法ADR具有准司法性质,架起了一座连接法院与ADR的桥梁。司法ADR程序灵活,对于弥补诉讼机制不足、解决纠纷、形成确认规范、维持人际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司法ADR的主要类型包括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理、私人法官。另外,本部分还探讨了司法ADR引起的诸多争议。第二部分司法ADR:中国式探索。本部分首先回答为什么中国要发展司法ADR。原因有二:一是回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命题,二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其次对司法ADR在实践中的大胆探索进行了分析、归纳。实践中,司法ADR主要是与人民调解合作,借助两者合力解决纠纷;主体多元,不限于在职法官,可以向社会开放。第三部分司法ADR的制度设计。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分析比较各国司法ADR制度特点以及移植可能性的基础上,结合实务部门的探索实践,笔者提出三种类型的制度设计:法院附设调解、私人法官、社区法院。法院附设调解是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合作,在法院的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者法院自己组设调解委员会作为具体处理调解案件时的组织;私人法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由一名退休法官主持的与正式开庭审理相似的审理程序;社区法院是在社区中设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来处理社区内发生的各种纠纷。本部分还就各种司法ADR的可行性及其具体运作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指出,司法ADR应当具有相当的开放性。随着纠纷社会结构的变化,司法ADR的类型、运作方式也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构建司法ADR,思维不应当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