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要规定了三种诉讼的理由,具体指的是“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以及“情势之诉”。其中“非违法之诉”在WTO中的适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非违法之诉”与其他的诉讼理由相比,有它特殊的价值和意义。“非违法之诉”主要的内涵是指即使GATT/WTO的一成员国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但其他成员国却因为该成员国的行为给其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时,利益受到损失的成员国有权依据WTO提出相应的申诉,这种申诉学界和实务界通常称之为是“非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的这种本质特征正决定了其与“违法之诉”是两种不同的申诉模式。因为“违法之诉”必须是被诉国违反了条约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差异也决定了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救济方式,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方面。随着WTO协议的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WTO除了调整传统的货物贸易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TRIPS协定是作为WTO附件1B,在该协定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违法之诉”可以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但同时在其第二款规定在WTO成立的五年内暂时停止适用“非违法之诉”。即暂时停止的截止时间是1999年12月31日。在TRIPS第三款则规定,暂停期满后,“非违法之诉”是否适用TRIPS协定,由TRIPS理事会作出决定是否延期或是决定继续适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直到2009年11月30日第七次部长级会议召开时,在该部长级会议上取得了一项成果:即“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议中继续延期适用。“非违法之诉”究竟何时能在TRIPS协定适用以及如何适用,TRIPS理事会仍然没有作出最终的结论。因此,该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依然是有争议的话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主要是通过阐述非违法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即“非违法之诉”产生的历史背景、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具体适用,重点是探讨“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中适用的程序。最后对TRIPS协定中的“非违法之诉”制度进行评析。笔者的观点是“非违法之诉”制度在WTO制度中的作用应该得到认可。因为该制度可以弥补关税减让所产生的不足,可以有效地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更好运转。不仅如此,“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中适用也有它积极的一面,TRIPS协定应该适用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