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领域中的核心内容,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属于何种性质犯罪的主要依据。因此,研究作为义务的来源,也就是何种形式下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早有研究,并闪耀出部分佳品,但对于作为义务来源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如先行行为是否应该作为独立的义务来源、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道德义务是否应该入刑等问题,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主要对这些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对于作为义务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的学说论争,然后笔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些学说进行了总体评价。笔者认为,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包括法律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合同行为和先行行为等四个方面。同时,评价是否具有作为义务需要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二者不可缺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法律之明文规定作为作为义务来源的两个争议性问题:法律明文规定之“法律”是否限于刑法和宪法的规定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同时,笔者以一个舍亲救人的案例作为视角,对违背法律规定引起的作为义务而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职业或业务上要求作为作为义务来源的两个争议性问题,其一是关于职业或业务上要求是否应该成为独立的作为义务来源,其二是关于职业或业务上要求作为作为义务来源的限定条件。此外,笔者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的“范跑跑”事例为视角,对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司法认定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四部分探讨合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限定条件。笔者认为作为义务的产生不需要以合同有效为条件,应该以行为人实际开始履行合同作为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的时界点。同时,为提供更充分的论证,笔者提取了一个出租车上强奸案,从司法认定的角度进一步说明合同行为作为作为义务来源的限定条件。第五部分探讨先行行为的三个问题:合理地位、实质和范围界定。笔者认为先行行为应该成为独立的作为义务形式来源,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成为先行行为,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并且,不作为亦不能成为先行行为。第六部分是关于道德义务是否应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对其予以刑法上评价的探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应然上,某些道德义务应该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对此,笔者提出了七个理由予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