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而在这一历史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民法由义务本位的法成为权利本位的法,实际上也正是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的过程近代以来,私法最终以主体的自由思想为基础确立了私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此原则顾名思义,是指主体据自身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能够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法律行为,调整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生活的自主性诚如德国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所言“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主体正是通过法律行为依据自己的意愿去产生和塑造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理论乃是德国法高度概念化思想的产物,极尽抽象概括之能事,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错误中最难以把握的问题,并且动机错误所涉及的问题繁多,欲对动机错误作全面深入的研究,还需极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基于个人能力时间及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对动机错误的问题作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而采用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旨在对动机错误的主要问题作基本的探讨通过对动机错误的历史考察,把握历史发展脉络;通过对动机错误的比较法考察,了解其当今的发展状况在行文的过程中沿着历史——现实理论——实践的论证理路,在纵向与横向的考察基础上,分析动机错误的救济原理,思考动机错误的救济之道,探寻我国法对动机错误的解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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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意思表示动机错误理论概述1.1 意思表示错误理论1.1.1 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1.1.2 意思表示错误的构成要件1.1.3 意思表示错误的形成过程1.2 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1.3 动机错误制度1.3.1 何为动机1.3.2 动机错误的界定1.3.3 动机错误与意思表示错误1.3.4 动机错误与动机违法第二章 动机错误理论的历史基础2.1 动机错误的罗马法基础2.2 德意志法上的动机错误2.2.1 德意志法关于错误理论的演进2.2.2 动机错误理论的提出第三章 动机错误的比较法考察3.1 英美法上的动机错误3.2 大陆法系中的动机错误3.2.1 法国法上的动机错误3.2.2 德国法上的动机错误3.2.3 日本法上的动机错误3.2.4 瑞士法上的动机错误3.2.5 本章小结第四章 动机错误的类型与法律效果4.1 单方错误中的动机错误问题4.1.1 单方动机错误4.1.2 单方动机错误的法律救济4.2 双方性错误中的动机错误问题4.2.1 双方错误4.2.2 共同错误4.3 经表示的动机错误4.4 性质错误4.4.1 性质错误的理论归属问题4.4.2 当事人的资格错误4.4.3 物的性质错误4.4.4 性质错误与瑕疵担保责任4.5 特殊的动机错误4.5.1 间接的法律后果错误4.5.2 内部的计算错误第五章 动机错误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完善5.1 对我国民法中动机错误问题处理方法的评析5.1.1 我国民法对传统民法中错误类型的处理方法5.1.2 我国现行民法中有关错误制度的缺陷5.2 对构建我国动机错误制度的建议5.2.1 规范法律术语,用“意思表示错误”代替“重大误解”5.2.2 确立规制动机错误的法律原则5.2.3 在具体条款规定上,确立动机错误的具体类型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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