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是商事领域的纠纷,日益成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现代仲裁已经失去早期的简单性而变得复杂化、法律化、机构化。但仲裁的实质并未改变,当事人的意愿仍然是仲裁中最重要的因素。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政策在国际范围内已经普遍建立起来。就仲裁协议的内容而言,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当事人只要表明仲裁意图,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就仲裁协议的形式而言,由于仲裁协议所具有的妨碍诉讼等程序法上的效力,因而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也成为国际、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的规则。以此推论,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签署书面的仲裁协议,自然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然而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教条地要求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与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严格一致无法解决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如果从鼓励仲裁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理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仲裁协议做宽松解释,则仲裁协议对未签字的当事人也能产生效力。全文共分为四章。第1章为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形式障碍和程序障碍,从分析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程序公平正义出发,介绍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形式障碍和程序障碍。第2章为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仲裁理论障碍,对仲裁协议独立原则进行归纳和总结,探讨该原则是否构成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障碍。第3章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对国际上商事仲裁协议对才的效力的理论和实践和作总结和分析,提出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第4章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的特定情形,主要分析和探讨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效力的几个特定情形,其中包括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终止情况下对未签署人的效力、代理活动中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清偿代位情形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情形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