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枪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因为枪支本身所具有的暴力性和巨大的杀伤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牟取不法利益常常将其作为首选工具。因此我国刑法中对于涉枪犯罪基本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持枪抢劫”的刑法评价和规定。“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认定对犯罪分子来说意义重大,我国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鉴于此,笔者就“持枪抢劫”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争议较大的“持”的行为界定、“枪支”的范围以及转化型“持枪抢劫”的性质认定问题作些研究,以期为“持枪抢劫”的司法认定和理论研究提供些许帮助。本文研究路径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持”的客观形态的认定。在此部分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第一,刑法理论界对“持”的客观形态之争,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使用、显示枪支。笔者赞同司法解释关于“持”的含义的规定,认为“持”是指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配有枪支的行为。并加以阐述其理由。第二,在规范的角度需要界定“持”与“携”的区别、“持”与持有型犯罪中“持有”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枪”的外延和范围的界定进行研究。关于枪支的范围的诸多观点和争议,主要体现在枪支的真假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把“仿真枪”等在外型上类似于真枪的“假枪”也归入枪支的范畴。笔者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枪支的实然范围进行了划分,然后分别从理论角度、实践角度等角度分别解释把仿真枪纳入“持枪抢劫”之“枪”的范围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转化型“持枪抢劫”的性质认定。转化型“持枪抢劫”的性质之争,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进行反抗的,是否可以定性为“持枪抢劫”;以及携带枪支抢夺的是否可以定性为“持枪抢劫”。笔者的思考方向是,以本文需要重点研究的转化型“持枪抢劫”为例,以禁止重复评价理论为基本依据,论述并得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进行反抗的,不能定性为“持枪抢劫”的结论;以及携带枪支抢夺的,也不能定性为“持枪抢劫”的结论。最后笔者再对转化抢劫中持枪抢劫又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形态进行具体分析,根据转化型抢劫的不同前提条件,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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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持枪抢劫论文; 持的客观形态论文; 枪的外延限定论文; 持枪抢劫的转化形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