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监督法》(草案)引出的思考和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梁爽[1](2020)在《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呈现出蔓延、扩张的趋势。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行政应急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应急权应对突发事件。突发状况下如果对行政应急权缺乏监督和制约,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公民的权利。目前,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概括性、模糊性以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在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亟待完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首先,从行政应急机关内部对行政应急权进行制约,即行政监督,围绕行政机关内部层级化监督以及部门间协同监督进行论述,夯实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法律基础,创新层级监督的方式,完善行政应急问责机制和行政应急部门间的协同监督机制,使行政应急权在内部监督下有效行使。其次,从行政应急机关外部进行监督,人大监督从法律层面事前对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监察监督是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对应急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事后监督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制度、重构司法审查标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在突发事件中免受侵害;社会监督是公民和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各个监督主体承担着不同层面的监督职责,让各种监督方式能够凸显各自的监督特点,使行政应急权在外部监督下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作用于突发事件。本文以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为研究对象,分为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从研究行政应急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夯实应急理论基础,从而推出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内涵及意义,突出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根据不足,提出针对性建议。行政应急机关内部从纵向层级监督到横向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系统化、立体化的内部监督体系;行政应急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包括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从多个角度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互相弥补不足、叠加优势,从而使行政应急权的监督力度更加强大,最终达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效果。上述对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研究分析,既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也能够从各个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制度规制,使我国的行政应急监督体系更加突显中国特色而日臻完善。
田一博[2](2020)在《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优化》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法律解释权指专门机关对法律含义作出的具有最高效力、对所有国家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和说明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不仅仅在于阐明法律的具体含义,更在于统一对法律的理解,以解决各个机关之间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分歧的问题。据此理解,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所作的应用性解释权不属于宪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权,只是内含在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中的一项附带性权力。由于一些学者不适当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应用性解释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混淆起来,认为我国法律解释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享的。有的学者在此理解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功能不好,今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将法律解释权配置给最高司法机关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享法律解释权。这种观点是因为没有弄清法律解释权的真正含义。只有正确理解法律解释权的宪法含义,才能准确认识到,虽然实际当中这一制度运行还不完善,但是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把法律解释权配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体而言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宪法设计的国家权力配置制度的。确立法律解释权配置体制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必然性。当然,《立法法》设计的法律解释权的运行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并不能够体现其统一法律理解的功能,法律解释权的提出主体过于狭隘导致法律解释权的启动有着很大的被动性,对提请的审查程序的缺乏更是使得法律解释权缺乏灵活性。这些问题导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缺乏主动性,造成了其不经常行使这项权力的现实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法律解释权配置制度,扩大法律解释权行使的范围,体现其统一对法律理解的功能,增强法律解释权行使的主动性,限制其他部门的联合解释;扩大提请法律解释权行使的主体,设立对提请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法律解释权行使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形式,全方位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充分发挥法律解释权应有的功能。
彭荐[3](2020)在《地方性法规解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解释具有沟通“书本法”和“现实法”的重要作用。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加和执法、司法问题的凸显,法律解释问题日益备受国内法学研究关注,王利明教授曾提到:“在全面强化法律适用的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立法的延伸补充、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紧贴社情民情,关涉公民利益,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尤其在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后,地方性法规在保障中央立法贯彻实施和推进地方自主有效治理方面,更会发挥巨大的作用。故此,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是一块值得深度开垦的学术荒野。那么在中国语境下,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具体实践中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分别具有什么特点?又存在哪些不足?最终该如何解决呢?这一系列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亟待一一解答。循上述问题所引,本文综合使用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层层推进研究:(1)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为后文的深入研究作好铺垫;(2)从理论层面对我国地方性法规解释进行论述,先从法律解释学和立法学角度切入以寻找相应学理支撑,再剖析地方性法规解释含义、机制原理,最后归纳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主要功能;(3)从法律规范层面对我国地方性法规解释进行反思,分别梳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而归纳出法律文本中存在的缺憾即国家法律不完善、地方规定不一致;(4)从操作实践层面对我国地方性法规解释进行进一步考察,结合当前地方性法规解释实际,研讨相关事例,力求揭示出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即地方人大常委会搁置法规解释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过度使用法规询问答复权、地方政府机关越权行使法规解释权、地方性法规释义工作待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信息透明度较低;(5)根据前文所总结的突出问题,辅之以理想中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机制,提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完善思路即健全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法律框架、提升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实践效用。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荣文超[5](2019)在《云南省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对此,我国不断推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制度改革,并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而预算绩效制度改革的成功离不开完善的绩效监督体系,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层面的预算审查监督主体和公众代理人,理应在适应政府预算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工作方向和侧重点,以满足公众期望获知政府产出效率的意愿。传统的人大监督只侧重关注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平衡问题,且局限于在项目执行后监督,不能起到及时纠偏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人大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预算绩效监督推动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解决财政预算资源配置、使用中的低效、无效问题,积极介入到政府预算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目前,云南省已初步建立了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并且经过实践证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各省未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法,云南省人大预算绩效监督工作还处于探索前进的阶段,难免会面临一些困境。为此,本文研究目的是为云南省人大强化预算绩效监督提供机制设计和实现路径方案,解决好人大预算绩效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人大监督公信力。首先,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归纳总结了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相关概念,并在委托代理理论、绩效管理理论、官僚机构行为理论、博弈论的基础上,对人大开展预算绩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其次,本文采用理论演绎和归纳推理的方法,以云南省人大预算绩效监督的现状为切入点分析现阶段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梳理总结了人大(议会)预算绩效监督国内外经验与项目绩效评级工具PART的实践,旨在为云南省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法。最后,一方面针对目前云南省人大开展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机制设计和规划的问题,本文尝试探索了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基本原则、流程及绩效评估工具,为其加强监督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撑。另一方面,在前述实践研究基础上充分结合云南省省情,提出云南省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实现路径: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监督参与机制,通过专家和社会公众齐参与的方式促进监督主体多元化。二是创新预算绩效监督模式,以人大为中心,问卷调查配合第三方评估实施监督。三是强化预算绩效监督问责激励机制,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监督结果对部门实施问责或激励。四是推进预算绩效监督法律建设,通过相关法律立法和宣传提升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沈倩雯[6](2018)在《中国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监督功能探究(2010-2017)》文中提出专题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询问权,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种探索性的制度安排。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专题询问以来,专题询问迅速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延展。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千意见》的出台标着专题询问在制度化与常态化道路上又进了一步。本文将以2010-2017年全国31个省级权力机关举行的265次专题询问为研究对象。根据各省市区人大及全国人大官网、学术研究文章以及各类媒体报道,尽可能全面地整理2010-2017年中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各类专题询问的基本资料。在分析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询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专题询问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计监督”相结合时三种监督类别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探索地方权力机关在实践专题询问中的良苦用心。同时比较专题询问与三种法定监督方式所结合的监督实效,思考影响专题询问常态化运行的因素,并试图从制度化程度、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思维惯性及信息透明程度三方面解剖原因。最后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中国政策惯例两方面分析顶层制度设计对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明了本文的研究缘起、研究方法及思路,并在厘清核心关键词的基础上梳理国内外关于专题询问的相关研究,同时参照弗朗西斯·福山的国家-法治-责任制模型作为全文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一章是对全国31个省级权力机关在2010-2017年举行的265次专题询问统计资料的整理。截止到2014年,专题询问已经在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实现了全覆盖,但各省举行首次专题询问的时间及每年召开的次数并不相同。目前专题询问议题主要涉及民生工程、财政预决算、法律实施情况及政府深化改革,其中关于民生工程的次数最多,财政预决算次之,政府深化改革最少。根据牵涉领域的不同专题询问主要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计监督”三种法定监督方式结合,形成了一种依附式的专题询问。第二章分别选取了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计监督”结合而开展的专题询问各一实例作案例研究,剥离出三种不同监督类别下共有的运行程序及监督实效的差异,为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提供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三章则聚焦于专题询问的现存缺憾及原因分析。专题询问在具体操作上的问题主要是监督力度在“一府两院”上的失衡,灵活机制的缺乏,议题选择的自主性偏低,询问过程的互动少,事后督办反馈机制缺少约束力等几方面,而专题询问的制度化程度偏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思维惯性的难以打破及督办反馈程序信息透明度不高是主要原因。最后一章主要是基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及中国政策惯例两方面的原因得出顶层制度设计规范是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的路径所在。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人大专题询问经过8年的实践已经基本确定了一套相对稳定的运行程序,但离常态化尚有距离。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对专题询问的安排作为启动程序,听取与审议“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为前置程序,实际运行以互动性问答为主,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后置程序进行督办。虽然出色的监督实效证明了专题询问常态化运行的可能性,但最终实现常态化仍须尽快从顶层制度设计上规范具体的操作性议事规则。
贾云洁[7](2018)在《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的《预算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职责授权,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作为一个必经的程序,内嵌到预算管理过程中,本级决算审计得到完整授权,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然而,授权并非意味着必然的供给。如何确保政府决算审计的有效开展?需要什么样的机制保障?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研究关注的焦点话题。梳理现有文献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理论研究单薄,规范研究较多、实证分析偏少,且以实务操作研究为主,缺乏对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的探讨,理论认知不统一、系统性研究匮乏。截至目前,既无博士硕士论文对决算审计的专题研究,也无决算审计的专着面世。现有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计实践技术规范的建设,加上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制约,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基于现行研究的不足,本文期望在决算审计的发展变迁规律、供求偏差、审计体制改革、决算审计理论理念框架以及审计法规建设上有所突破。在基本概念界定和社会契约、委托代理、公共受托责任、国家治理、制度环境、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等理论基础的分析支撑之上,本文梳理了我国制度环境变迁下的决算审计授权沿革。研究发现:一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影响决算审计授权变迁的动力来源,制度环境变化催生了决算审计需求的变化,由此形成不同阶段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及业务授权的变化;二是我国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特征:由单纯的行政属性审计逐渐向政治属性审计转变;从单一“上审下”模式逐渐向“同级审”扩展;真实、效益目标逐渐被重视、信息供给维度更加丰富;审计业务模式逐渐同世界接轨;专业化发展是审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政治属性审计定位下的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其外部“应然”需求特征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高质量的信息供给,专业化、规范化的政府决算审计服务。而我国决算审计的现实供给状况如何?来自审计一线的反馈信息可为佐证。为此,本文选择了案例研究法,在统计分析公开的决算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基础上,优选已开展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四个审计机关作为案例样本,进行深入调研访谈。通过访谈问卷及公开数据发现: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探索起步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决算审计模式;在整合利用社会中介资源、业务流程管理、审计报告模式、审计法规体系同步建设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对其项目计划、审计方法模式、资源投入与整合、质量控制、审计意见发表、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法规依据、理论认知和审计体制保障等多个方面调查访谈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实然”供给状况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的发挥限受限,信息供给有限,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决算审计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的根源是什么?为此,本文在访谈问卷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分析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偏差的根本原因:一是内置于一级政府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与本级政府决算审计的政治属性授权存在冲突,出现了“下审上”、“内服务于外”的悖论,其实质影响是架空了政府决算审计的法律授权,政府决算审计业务开展缺乏有效的审计体制保障。二是理论概念框架研究滞后,政府决算审计的报表审计业务属性不明确,鉴证职能及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缺乏系统论证;审计目标层次缺乏区分、认知不统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概念界定不清晰,一致认可的审计意见类型和独立审计报告模式尚未形成。决算审计理论单薄,难以发挥实践指导力,更无法有效统领审计法规体系的建设。三是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一者是政府决算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尚未实现协同修订,再者是专门性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工作还刚刚起步,国家审计准则缺乏有关决算审计的实质性指导条款,决算审计专业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缺位,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分工和绩效考核制度也未能依据决算审计授权及时调整,这一系列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政府决算审计实践中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政府决算审计实践的开展。西方国家是否有独立的政府决算审计?他们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为了能从世界各国审计业务发展过程中,透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其成熟的实践经验,以更好地指导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本文研究了政府会计、审计改革起步较早的OECD国家的实践经验,综合比较、归纳其较为代表性的经验做法:OECD国家基本没有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叫法和业务授权,与之相近的OECD国家大量开展的法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其是伴随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而同步确立的,且目前大多形成了成熟、规范的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模式;随着为数不多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审计体制的改革变迁,OECD国家已形成独立性较强的审计保障体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律授权模式包括统一授权和分开授权两种;OECD国家均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审计法律和准则体系,大量整合利用社会中介审计资源和技术,形成了严密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对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基础上,结合OECD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经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制度环境的差异性,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第一,基于政治属性审计的功能定位,提高的审计独立性的和制衡能力、协同互补于国家治理体系整体改革设计、兼顾我国现实制度环境及机构编制精简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审计体制重构宜采取强制性变迁路径,中长期的审计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设立中央和地方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其直接的上位权力是全国人大行使的最高国家权力,国家审计权与行政、司法、监察权处于同一位阶。将现行审计机关从政府机构中整体移出,成为与本级政府平级的、专司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并考虑其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有效衔接。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向上一级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建立逻辑一致的政府决算审计理论概念认知框架。政府决算审计具备报表审计业务属性,需要发表总体审计意见,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息鉴证,可以提高决算信息的可靠性。政府审计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总目标是指针对政府决算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是否合法、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审计目标分为:业务和事项层的真实、完整、截止、准确和分类目标;账户余额层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和准确目标;列报和披露层的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准确、分类与可理解性目标。政府决算审计目标的实现,需准确界定政府决算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政府决算审计应对政府决算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积极式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以提高信息预期使用者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赖程度。审计风险是指决算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后发表不当意见的可能性。建立风险导向决算审计方法模式,在全面了解政府及其环境基础上,评估政府决算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建立融合简式报告优势和信息含量要求的决算审计报告模式。第三,建立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1.依据新预算法,协同修订政府决算审计授权与标准性法规。修订宪法中的审计体制设置条款;修订监督法,单列政府决算审计审查的内容重点,审计工作报告标题中单独提及决算草案审计;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并细化政府决算审计的条款;制定发布政府决算草案编制办法。2.构建决算审计专门法规体系。包括修订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补充增加决算审计的个性化条款;修订国家审计准则,将其归位于基本准则,建立专业的决算审计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完善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修订国家审计准则中利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相关条款、明确利用方式及责任界定,修订出台利用社会中介资源开展审计的管理办法及其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制度,建立同业质量复核制度;修订审计管辖权限分工规定,建立与审计署业务协同安排的地方共享税收入审计制度,创新审计机关分类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审计质量考核比重。
徐旖瑶[8](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芦加人[9](2017)在《竞争法视野下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平行进口是对社会生活现象的直接描述,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概念应当具有的抽象、规范等性质,只能评价为法律事实,或者作为逻辑学中的普遍概念或集合概念看待。平行进口的基本意涵为,当权利人在商品生产地以及最终销售地两国都享有知识产权时,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由有关行为人将商品自原产销地国输入到商品最终销售地国,并投入市场进行流通。平行进口虽然与灰色市场、平行输入具有相近的意义,但平行进口一词更加符合所描述的社会现象。此外,平行进口还有政策意涵以及竞争维度的意涵。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多样,目前尚不能完全进行列举,因而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平行进口行为时,应重点把握核心意涵。平行进口有三大法律特征,从对象上看,平行进口必须是合法的,即平行进口对象应是真品,不仅包括商品,还涉及服务,且应由权利人合法投入市场。从目的上看,平行进口具有政策性,国家允许或禁止平行进口,往往根据一国社会、经济需求,由国家政策决定。从历史发展上看,开放平行进口是主旋律。平行进口商品可视为优质供给,能够促进市场竞争。当前我国的政策,倾向于开放平行进口,尤其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汽车平行进口正在推进。从行为上看,平行进口是多种商业行为的集合,平行进口必须发生在国际贸易环境之下。作为一种合法的贸易行为,平行进口与走私具有本质区别,但因为水货、代购等行为具有多种意思,因而这些行为与平行进口具有一定的关联度。平行进口产生分为内因以及外因,内因是消费文化变迁之后,消费者内心产生的物质、文化需求,并在国内形成了需求市场。外因是经济上的刺激,因为国际市场销售区域的分割,不同商品在不同区域的定价不同,当价格差异在除掉运费、关税等必要费用后,仍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相关行为人就会利用平行进口赚取利润。平行进口产生之后,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首先对平行进口进行解释的知识产权理论之间产生了激烈冲突。平行进口商品涉及知识产权,在对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流通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理论进行解释,并引出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基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商品在投入市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不能再对商品的转售进行干预。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能够继续维护自己的垄断利益,反对平行进口继续进行,并运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作为理论武器。依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仅在各自的法域空间有效,不能因在一国市场上投入商品,就将在其他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用尽。这种争议直到今日,仍一直在持续。平行进口因为其目的的政策性,因而具有政策上的问题。国家开放平行进口,鼓励商品的自由流通,具有促进竞争的目的。但平行进口作为一种贸易行为,国家在政策抉择时,会面临贸易政策的选择问题,即在保护贸易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之间进行取舍。平行进口行为的商业性,决定了平行进口还涉及竞争问题。平行进口作为商业行为,平行进口商品的流通过程,都会产生竞争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平行进口多持反对态度,因为平行进口侵占了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会运用一切手段,阻碍平行进口进行,将平行进口商品排挤出市场,这部分内容涉及到反垄断问题。如果平行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同样会与授权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尤其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平行进口的理论争议、平行进口政策问题以及平行进口的竞争问题,都可以纳入竞争法的视野下进行观察。在运用竞争法进行考察时,应特别注意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会受到竞争法的评价。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会纳入竞争法的评价范围,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的区分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产品的同源原则,具有相同渊源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间,不能运用知识产权阻碍,商品在彼此权利地域范围内的流通。知识产权的理论争议是对平行进口进行的解释,理论本身都不存在问题,况且理论很难决定国家到底会采取什么态度看待平行进口。因而理论的选择应考虑更为客观的标准,不能因为反对而反对。具体的理论选择,应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需求,即采取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支持平行进口,在当下更为适宜。平行进口的去留,是由国家制定的政策决定,但国家出台政策的行为本身,就是可以进行竞争法分析的政府行为。国家出台的开放、促进平行进口的政策属于竞争政策,因而与竞争法具有密切关系。但是平行进口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太大,而且涉及与部门规章的关系。因而,平行进口政策在制定之初,就应当从目的上进行控制,宜将平行进口政策的内容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并且在政策制定时,就需要开始对政策目的进行评估,不断对政策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在政策制定之后,出台之前,还需要利用我国刚刚构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政策进行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功能,是对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实施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的合理限制,其目的在于规范政策制定程序,防止行政性垄断出现。平行进口涉及的垄断问题体现为两个方面,平行进口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经营者订立的垄断协议,多为纵向垄断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销售区域,以维持垄断利益。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商品的自由流通,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对垄断协议的认定,宜采取宽松的标准。分析平行进口垄断协议,多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可以借鉴欧盟的豁免标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可以借鉴经济垄断中的分析方法。不能因为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就推定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以市场结构作为主要标准,经营者之间的依赖程度是辅助因素中的重点考虑对象。平行进口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垄断高价以及拒绝交易。竞争法规制时,应特别注意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平行进口涉及的不争当竞争主要表现为商品来源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属于误导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进行规制,可以将其界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甚至通过一般性条款进行规制。给经营者设置商品渠道来源真实标注义务,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周天泓[10](2017)在《刑法中的目的解释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中的目的解释不仅关系到当前本土刑法学研究中学派之争纵深的拓展,也关系到当前几种热门的刑法解释理论的理解与应用,还关系到司法实务中具体刑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考量,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追根溯源、穷理尽性的研究。在帝制中国的历史上,严格的法律解释技术一直难以发达,因而对目的解释渊源流变的探讨,只能从国外法制史中进行回溯,从而为当代研究提供历史文化铺垫与知识背景支持。梳理目的解释在德国和美国的生成与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目的解释在两大法系中的产生背景、衍生术语以及解释方法体系等均存在不少差异。在德国,目的解释存在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之分,但二者可以彼此兼容,而且可以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一套解释方法论体系;在美国,平义规则、意图论、目的主义解释方法等解释规则各自独立,且都具有基础主义的特征,都宣称能对全部的制定法解释问题进行处理,因而彼此不兼容。尽管如此,两大法系中的目的解释在解释技巧上也还是存在不少相似点。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上,目的解释兴起于民法领域,进而风靡于其他部门法。由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当目的解释进入刑法领域后自然会带上刑法特色。在刑法解释中适用目的解释,首先需要厘清目的的内涵。从目的解释运用的角度来看,刑法的目的应当是法益保护。但保护法益是一个整体目的,在具体条文的解释中,真正对解释产生影响的是在整体目的的指引下得出的具体目的。在具体目的的指导下,目的解释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中主要采用价值评价的方法。由于当前融合了报应与预防的综合理论全面地体现了保护法益,因而量刑阶段的刑法解释需要在综合目的理论的指引下展开。随着目的在法律适用中日渐取得中心地位,法律适用逐渐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探求为中心。由此,合目的性成了一切解释的共性要求,而一种共性的东西只有成为一种理念才能指导并贯穿在具体的实践中。从这个层面来看,目的解释也就成了一种对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对法条进行合目的解释的诸多方法的统称,这种“统称”可以称为目的解释理念。在目的解释理念下,解释的目标就是实现规范目的,而刑法的规范目的就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只是回答了规范目的的内容,从向度上看,还可以从主体维度、时间维度与性质维度等对规范目的进行追问,得到的答案就是在归结目的内容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路径。对此,一直以来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但是无论是主观目的论还是客观目的论亦或是两者的调和论都有无法克服的缺陷。这是因为,从哲学上看,解释者贯彻的是一种区分主客关系的主体性哲学认识路径。晚近以来,在对这一主体性哲学归结路径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当代诠释学开始突出解释的主体间性。在基于交往理性的主体间性的视域下,目的内容及其归结方法展现出了一种共识意义上的客观性。这就打破了个人的主观恣意与相对主义。由此,法律论证理论得到了学界的重视。由于目的归结从属性上说是目的解释的一个方面,而且刑法解释的目标在于实现目的,因而如果以论证理论的视角来考察目的的归结的话,那么所谓探寻目的的方法又可以称为目的论证理论。目的要素的崛起为法律人开放法律体系提供了契机,但是目的解释却也时刻威胁着刑法法治的安全。这种法治风险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观察获取。为了解决目的解释面临的“内忧外患”,学者们使出浑身解数,苦心经营了多套方案。但是,这些方案都不够全面。学者们之所以顾此失彼,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想建立一套可以横跨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限制系统。但是,现实中,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就需要分领域设计具体的方案。具体来说:在作出目的解释的司法裁判中,应当引入基于交往理性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程序主义进路,在对实质因素进行论证的同时,进而对目的解释予以限制。对于司法解释中的目的解释也可以采取一种程序主义进路的限定策略。第一是限制司法解释的范围,第二是加强司法解释的法律论证,以获取解释共同体的共识,第三是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与纠错修正机制。而对于司法体制外的目的解释(主要是学理解释)带来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建立法学通说机制予以控制。以上研究都是围绕刑法中的目的解释这一中心,“就事论事”式的微观探索。但是目的解释并不仅仅是一种微观层面上的方法论,它更关联着当前为刑法学界瞩目的几个宏观热点问题一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类型思维”、“罪刑关系的反向探索”,因而有必要对这几个宏观问题予以回应,从而丰富目的解释的研究内容。在目的解释理念的视域中,形式与实质之争不过是口号之争,并无在解释学上继续推进的必要。由于类型思维在具体操作中采取的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因而与刑法中的目的解释关系密切。具体而言,类型思维不仅能保证目的归结与评价的正当性,同时类型思维通过归纳生活类型与具化规范类型,有助于发现意义脉络,从而为目的解释的运用提供线索。从法益保护的刑法目的出发,罪刑关系的反向探索应该定位为“以刑释罪”,这里的“刑”应当是指法定刑。由于法定刑的存在根据指向的是法益保护这一刑法目的,因而“以刑释罪”是目的解释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从《监督法》(草案)引出的思考和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监督法》(草案)引出的思考和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概述 |
1.1 行政应急权概述 |
1.1.1 行政应急权的内涵 |
1.1.2 行政应急权的特征 |
1.2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概述 |
1.2.1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内涵 |
1.2.2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原则遵循 |
1.2.3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分类 |
1.3 对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
1.4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法律基础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2.1 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 |
2.1.1 人大监督的现状 |
2.1.2 行政监督的现状 |
2.1.3 监察监督的现状 |
2.1.4 司法监督的现状 |
2.1.5 社会监督的现状 |
2.2 我国行政应急权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
2.2.1 行政应急层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2.2.2 应急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不完善 |
2.3 我国行政应急权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
2.3.1 人大应急监督立法不完善 |
2.3.2 监察委员会应急监督不到位 |
2.3.3 行政应急司法审查规定缺失 |
2.3.4 社会权力应急监督处于弱势 |
第三章 加强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内部监督机制 |
3.1 加强行政应急机关纵向层级监督机制 |
3.1.1 夯实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法律基础 |
3.1.2 明确应急机关实施层级监督的主体 |
3.1.3 创新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方式 |
3.1.4 完善行政应急层级监督问责机制 |
3.2 完善行政应急机关横向部门协同监督机制 |
3.2.1 建立专门的应急协同监督机构 |
3.2.2 优化部门间协同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
3.2.3 完善应急协同监督结果运用机制 |
第四章 强化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 |
4.1 完善人大监督机制 |
4.1.1 完善行政应急监督立法 |
4.1.2 通过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
4.1.3 通过控制应急预算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4.2 落实监察监督机制 |
4.2.1 设立监察专员或监察派驻机构 |
4.2.2 加强对应急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 |
4.2.3 加强对应急贪污腐败行为的监督 |
4.3 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
4.3.1 完善行政应急司法审查制度 |
4.3.2 重构行政应急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
4.4 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
4.4.1 加强公民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
4.4.2 强化新闻媒体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及价值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内涵 |
一、我国法律解释权的含义 |
(一)宪法和立法法上的法律解释权 |
(二)法律解释权的功能 |
二、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
(一)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沿革 |
(二)法律解释权和国家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
(三)法律解释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
(四)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功能主义 |
(五)现行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合法性瑕疵和效能不足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合理性 |
一、我国法律解释权的政治性使然 |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核心地位 |
(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纵向国家机关体系 |
三、法律解释权与国家权力配置的统一 |
四、其他方面的制度设计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解释所有法律 |
五、域外的经验借鉴 |
(一)英国最高法院的启示 |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启示 |
六、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
(一)两者的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不同 |
(二)两者的宪法地位不同 |
(三)两者的职权不同 |
二、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冲突 |
(一)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分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应当解释基本法律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人大 |
三、现行《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制度的缺陷 |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 |
(二)《立法法》设计的法律解释权制度的缺陷 |
四、小结 |
第四章 优化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对策 |
一、激活全国人大的监督权 |
二、扩大法律解释权行使的范围 |
三、增加启动法律解释权的主体 |
四、增加对立法解释请求的审查程序 |
五、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会议制度 |
六、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和规制 |
(一)不得主动发布司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不得以条款的形式进行发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地方性法规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理论探究 |
2.1 地方性法规解释学理溯源 |
2.1.1 法律解释学角度 |
2.1.2 立法学角度 |
2.2 地方性法规解释含义剖析 |
2.2.1 地方性法规解释含义与分类 |
2.2.2 地方性法规解释与解释地方性法规 |
2.3 地方性法规解释机制原理 |
2.3.1 解释主体 |
2.3.2 解释原则 |
2.3.3 解释程序 |
2.3.4 适用场域 |
2.3.5 监督制度 |
2.4 地方性法规解释主要功能 |
2.4.1 补充完善地方性法规 |
2.4.2 监督地方性法规正确实施 |
2.4.3 实现国家法制统一 |
2.4.4 推进地方普法宣传工作发展 |
第3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立法反思 |
3.1 地方性法规解释立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 |
3.1.2 地方层面 |
3.2 地方性法规解释立法的主要缺失 |
3.2.1 81年《决议》与《立法法》待完善 |
3.2.2 地方规定不一致 |
第4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实践考察 |
4.1 地方性法规解释运行现状 |
4.1.1 认知程度 |
4.1.2 表现形式 |
4.2 地方性法规解释实践的突出问题 |
4.2.1 地方人大常委会搁置法规解释权 |
4.2.2 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过度使用法规询问答复权 |
4.2.3 地方政府机关越权行使法规解释权 |
4.2.4 地方性法规释义工作待加强 |
4.2.5 地方性法规解释信息透明度较低 |
第5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之完善思路 |
5.1 健全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法律框架 |
5.1.1 明确地方性法规解释主体 |
5.1.2 规范地方性法规解释程序 |
5.1.3 深化地方性法规解释监督制度 |
5.2 提升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实践效用 |
5.2.1 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主动性 |
5.2.2 改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询问答复制度 |
5.2.3 建立地方性法规释义常态化工作机制 |
5.2.4 推动地方性法规解释信息公开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地方立法文本清单 |
附录2 地方性法规释义的书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云南省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一、关于人大(议会)预算监督的研究进展 |
二、关于预算绩效监督的研究进展 |
三、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的研究进展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相关概念 |
一、财政预算 |
二、人大财政预算监督 |
三、预算绩效监督 |
第二节 人大预算绩效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绩效管理理论 |
三、官僚机构行为理论 |
四、博弈论 |
第三章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实践 |
第一节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现状 |
一、云南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概况 |
二、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情况 |
第二节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预算绩效监督缺乏机制设计 |
二、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健全 |
三、预算绩效监督力量薄弱 |
四、预算绩效监督方式刚性不足 |
五、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到位 |
第三节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预算绩效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预算绩效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
三、预算绩效信息透明度不高 |
四、预算绩效奖惩机制尚未发挥实效 |
第四章 人大预算绩效监督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外预算绩效监督经验借鉴 |
一、预算绩效监督实践:基于省域透视层面的考察 |
二、预算绩效监督实践:基于OECD国家的考察 |
第二节 绩效评价工具应用的经验借鉴 |
一、绩效评价实践:基于项目绩效评级工具PART的考察 |
二、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云南省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机制设计和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原则设计 |
一、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
二、以结果为导向原则 |
三、突出监督重点原则 |
四、监督成本可控原则 |
第二节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流程设计 |
第三节 云南省人大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工具设计 |
一、PART的借鉴意义 |
二、PART在人大预算绩效监督中的应用拓展 |
第四节 云南省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的实现路径 |
一、完善预算绩效监督参与机制:“专家+社会公众”齐参与 |
二、创新预算绩效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第三方”共评价 |
三、强化预算绩效监督问责激励机制:“绩效信息反馈+结果应用”相印证 |
四、推进预算绩效监督法律建设,“立法+宣传”齐发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6)中国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监督功能探究(2010-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 询问与质询 |
(二) 询问与专题询问 |
三、本文的理论框架——国家、法治与负责制理论 |
四、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外的相关研究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概况(2010-2017年) |
一、各省举行专题询问的数量与区域覆盖 |
(一) 各省举行专题询问的数量 |
(二) 专题询问在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具体情况 |
二、各专题询问的议题选择与监督类别 |
(一) 专题询问议题选择 |
(二) 专题询问与其他法定监督方式的结合情况 |
第二章 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类别及监督实效 |
一、案例分析:人大专题询问与其他法定监督方式的结合 |
(一) 与“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相结合的监督类别 |
(二) 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类别 |
(三) 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类别 |
二、三种类别的专题询问的运行程序及监督实效 |
(一) 三种类别在具体议事规则上的相同点 |
(二) 三种类别监督实效的差异 |
第三章 专题询问存在的不足及成因 |
一、不足 |
(一) 监督力度在“一府两院”上的失衡 |
(二) 灵活机制的缺乏 |
(三) 议题选择的自主性偏低 |
(四) 询问环节的互动少 |
(五) 督办反馈机制缺少约束力 |
二、原因 |
(一) 专题询问的制度化程度偏低 |
(二)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惯性思维 |
(三) 在督办反馈程序中信息透明度不高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题询问的思考 |
一、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考量 |
二、政策惯例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2010-2017年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询问基本资料表 |
(7)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概念界定 |
一、政府决算和决算草案 |
二、政府决算草案审计 |
三、政府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 |
一、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及要素 |
二、风险基础审计含义及程序特征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基础 |
一、契约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五、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决算审计的历史变迁和当前需求特征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缺位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专职审计监督职能机构被撤并取代 |
第二节 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审计功能定位 |
三、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三节 不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主导的审计功能定位 |
三、不完整的同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四节 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凸显 |
三、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五节 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和现实需求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政府决算审计需求特征 |
第三章 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研究的思路、目标和数据获取 |
一、案例研究的思路方法 |
二、案例研究的目标 |
三、案例选择的原则 |
四、数据获取与分析 |
第二节 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 |
一、A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情况 |
二、B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三、C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四、D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分析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
二、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存在较大偏差 |
第四章 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计体制与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悖论 |
一、影响我国政府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环境 |
二、政府审计中的多层级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 |
三、决算审计类型与审计体制独立性保障的差异 |
四、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的悖论 |
五、访谈结果基本印证本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问题 |
第二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研究支撑单薄 |
一、理论研究缺位,难以发挥实践指导作用 |
二、基本概念认知不统一,理论支撑单薄 |
三、访谈结果印证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
一、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协同建设不足 |
二、专门性审计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 |
三、访谈结果充分印证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问题 |
第五章 OECD国家政府决算(财务报告)审计实践 |
第一节 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审计制度的发展 |
一、各国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报告系统 |
二、各国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及审计改革背景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其审计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审计体制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模式 |
一、各国国家审计体制设置变迁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分工模式 |
第三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二、美国政府财务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第四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资源、技术整合与质量控制 |
一、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资源整合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技术整合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做法 |
第六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决算审计体制保障重构 |
一、审计体制改革时机日趋成熟 |
二、审计体制重构的定位、原则 |
三、审计体制重构的路径选择 |
四、审计体制重构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构架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概念框架 |
一、构建政府决算审计目标层次 |
二、明确重要性等概念框架及其运用 |
三、构建政府决算审计报告模式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构建 |
一、协同建设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制度 |
二、构建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二、议事法治化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一、程序原则 |
二、提出程序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四、表决程序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竞争法视野下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主要方法 |
第一章 平行进口问题的引出 |
第一节 平行进口的内涵与外延 |
一、平行进口概念考量 |
二、平行进口意涵分析 |
三、平行进口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
一、平行进口对象的合法性 |
二、平行进口目的的政策性 |
三、平行进口行为的商业性 |
第三节 平行进口的主要问题 |
一、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理论争议 |
二、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规范问题 |
三、平行进口行为的竞争问题 |
第二章 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竞争倾向 |
第一节 平行进口政策的价值抉择 |
一、平行进口政策含义 |
二、平行进口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
三、平行进口政策抉择中的竞争考量 |
第二节 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目的规范 |
一、平行进口政策目的 |
二、平行进口政策的规范方式 |
三、平行进口政策目的评估 |
四、平行进口政策目的实现的法律路径 |
第三节 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内容规范 |
一、政策制定前的自我审查 |
二、自我审查制度构成元素 |
三、自我审查的限权功能 |
四、政策制定后的外部监督 |
五、自我审查的程序意义 |
第三章 平行进口竞争问题的法律分析路径 |
第一节 平行进口行为的竞争法检视 |
一、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的两个方面 |
二、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的消费者利益导向 |
三、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行为的理论前提 |
第二节 平行进口中垄断行为的规制分析 |
一、平行进口垄断的定义 |
二、平行进口垄断的特点 |
三、平行进口垄断的分析工具 |
第三节 平行进口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分析 |
一、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
二、平行进口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框架 |
第四章 限制平行进口的垄断协议 |
第一节 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
一、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主体要件 |
二、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 |
三、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客体要件 |
四、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 |
第二节 平行进口垄断协议分析框架 |
一、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特征 |
二、平行进口垄断协议分析要点 |
三、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豁免 |
第五章 平行进口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分析框架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要件 |
二、平行进口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原理 |
第二节 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
一、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法规制 |
二、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行为 |
三、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
第六章 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一节 平行进口商品销售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一、平行进口商品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
二、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的重新包装行为 |
三、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的商业误导行为 |
第二节 平行进口商品虚假宣传的实证分析 |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
二、事实分析与理论思考 |
第三节 平行进口中虚假宣传的类型分析 |
一、平行进口商品上的虚假宣传 |
二、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平行进口商品 |
三、规范平行进口商品经营的建议 |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刑法中的目的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的知识论背景 |
(二) 研究的方法论背景 |
(三) 研究的司法实务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概述 |
(二) 国内研究现状梳理 |
三、本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目的解释在两大法系中的流变——以德国与美国为例 |
第一节 德国法律目的论解释的发展 |
一、概念法学中“目的”的萌芽 |
二、利益法学中主观目的解释的兴起 |
三、价值法学内客观目的解释的拓展 |
第二节 美国目的主义制定法解释方法的发展 |
一、从折中主义到意图论 |
二、目的主义解释方法的系统提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法中目的解释的当代命运——从方法到理念 |
第一节 刑法中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
一、适用前提:目的内容的确定 |
二、适用方法:目的具体化与价值评价 |
三、当代发展:目的解释在刑法学中的重要价值 |
第二节 刑法解释中目的解释理念的贯彻 |
一、超越方法:目的解释理念的提出 |
二、功能重构:目的解释理念下的刑法解释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目的归结路径探究 |
第一节 主客观二分论的目的归结路径 |
一、主观目的论 |
二、客观目的论 |
三、主客观二分论的思想渊源 |
第二节 主体间交互论的目的归结路径 |
一、主体间性诠释学分析路径的引入 |
二、目的归结路径的重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法治风险及控制 |
第一节 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法治危机 |
一、目的解释的内源性风险 |
二、目的解释的外源性风险 |
第二节 当前控制目的解释风险的方案 |
一、当前风险控制方案概览 |
二、对现有方案的归纳与评析 |
第三节 本文方案 |
一、刑事司法体制内的解释:程序主义进路限定 |
二、刑事司法体制外的解释:法学通说机制限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目的解释在中国刑法解释学中的映照——对当前几个热点问题的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辩证 |
一、争论的演进及现状 |
二、争论之我见 |
第二节 刑法解释中的“类型思维” |
一、从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 |
二、类型思维与目的解释的学理勾连 |
第三节 罪刑关系的反向探索 |
一、反向理论面面观 |
二、目的解释理念视野下的“以刑释罪”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从《监督法》(草案)引出的思考和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D]. 梁爽. 河北大学, 2020(03)
- [2]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优化[D]. 田一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地方性法规解释研究[D]. 彭荐.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云南省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监督研究[D]. 荣文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6]中国省级人大专题询问的监督功能探究(2010-2017)[D]. 沈倩雯. 南京大学, 2018(02)
- [7]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D]. 贾云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D]. 徐旖瑶. 厦门大学, 2018(07)
- [9]竞争法视野下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芦加人. 武汉大学, 2017(07)
- [10]刑法中的目的解释研究[D]. 周天泓.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