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论文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开始,就成为刑法分则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罪名,对本罪的立法价值、犯罪构成、证明责任及其刑罚等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为阐明本罪的立法价值,厘清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内涵,正确介定证明责任,科学定罪量刑,本文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具争议的各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比较外国立法,剖析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本罪及其相关立法的建议。 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作为犯罪,其客观本质特征是应当说明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造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主体身份的非临时性和义务来源的明确性两大特征;主观上具有对违反说明义务,造成巨额财产真实来源不明后果的直接故意,和对国家机关威信损害,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玷污的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又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更恰当的罪名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对本罪的惩处应划分量刑档次,适当加重对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差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者的处罚。本罪既非有罪推定或推定犯罪,也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本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本罪的法条可表述为:国家公职人员拒不说明财产来源,造成财产和支出与其公开收入的差额巨大财产来源不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造成差额特别巨大财产来源不明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论文目录

  • 导言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第一节 立法沿革
  • 一、产生背景
  • 二、相关立法
  • 第二节 立法价值
  • 一、对立法价值的不同观点
  • 二、本罪的立法价值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犯罪客体
  •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 一、对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观点
  •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三、对巨额财产真实来源说明情况的分析
  • 四、本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巨大的认定
  • 第三节 犯罪主体
  • 一、对犯罪主体的几种观点
  • 二、本罪的主体范围
  • 三、离任后的国家公职人员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
  • 四、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
  •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 一、对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观点
  • 二、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及刑罚设置
  • 第一节 关于罪名
  • 一、罪名的功能与确定原则
  • 二、对本罪罪名的主要观点
  • 三、本罪的罪名
  • 第二节 关于刑罚设置
  • 一、对本罪法定刑的几种质疑观点
  • 二、本罪的法定刑
  • 三、本罪的数罪并罚
  •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 第一节 关于证明责任
  • 一、对本罪证明责任的主要观点
  • 二、本罪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关于有罪推定与推定犯罪
  • 一、本罪不是有罪推定
  • 二、本罪不是推定犯罪
  • 第五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较研究及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比较研究
  • 一、国外关于本罪的立法例
  • 二、立法简要比较
  • 第二节 立法完善
  • 一、设立阳光法
  • 二、修改法律条款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中文详细摘要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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