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独立财产,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虽然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出资瑕疵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股东的出资瑕疵直接导致了出资瑕疵股权的产生,但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出资瑕疵股东仍然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仍然可以进行股权的出让,出让的一般形式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但出资的瑕疵必然导致股权的瑕疵,因此出资瑕疵股东的股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出资瑕疵股权的出让,对出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都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力,出让人因此退出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款;受让人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要为受让人办理登记等手续;公司其他股东不得妨碍受让人在公司权利义务的行使;而其他第三人则可依据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去认知股东。在股权出让过程中,出让人和受让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他们对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出让人负有对公司的差额填补义务,对公司原守约股东的通知义务和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填补清偿义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负有对公司的连带补足出资的义务,对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补充赔偿义务。若违反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股权转让后,各方主体的权利救济至关重要。公司权利方面,运用公司代表诉讼追讨赔偿,用股东资格解除权解除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守约股东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具体了公司其他守约股东的权利救济范围;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受让人则可利用抗辩权和追偿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明确出让人和受让人在股权转让中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对其他主体的权利救济有了具体的方式,希望对出资瑕疵股权的出让能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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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意义1.2 文献综述1.3 主要研究方法和拟创新点1.3.1 主要研究方法1.3.2 拟创新点第2章 出资瑕疵之股权能否转让2.1 出资瑕疵之股权的形成和特点2.1.1 出资瑕疵之股权的形成2.1.2 出资瑕疵股权的特点2.2 出资瑕疵之股权可以转让的原由分析2.2.1 出资瑕疵的出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2.2.2 出资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2.3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及主要特点2.3.1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2.3.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主要特点第3章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3.1 有关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效力的不同观点3.1.1 关于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效力的几种代表观点3.1.2 对各学说的分析与取舍3.2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3.2.1 可撤销说的合理性3.2.2 对可撤销说的修正3.3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效力的具体分析3.3.1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对原转让股东的效力3.3.2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对新受让股东的效力3.3.3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对公司的效力3.3.4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3.3.5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对其他第三人的效力第4章 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的义务分配与责任分担4.1 出让人的基本义务与违约责任4.1.1 出让人在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中的基本义务4.1.2 出让人在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中的后续责任4.2 受让人的基本义务与相关民事责任的分担4.2.1 受让人在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中的基本义务4.2.2 受让人在出资瑕疵之股权转让中的后续责任4.3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4.3.1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公司权利的救济4.3.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守约股东权利的救济4.3.3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债权人权利的救济4.3.4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权利的救济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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