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民事调解探析 ——以《盟水斋存牍》为视角

晚明民事调解探析 ——以《盟水斋存牍》为视角

论文摘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谐的和合文化。笔者在本文中将尝试介绍调解在中国古代存在的样态及其深厚的经济、文化、伦理基础,通过对《盟水斋存牍》中所记录调解案件的表述与分析,结合该书成书时的历史背景的介绍,尽力还原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存在形式与态势,并由此说明调解制度在现代中国存在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合理性。第一部分,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概述。首先介绍调解的概念。调解作为单独的词而言,仅仅从语言来定义,各家都有一定的说法。在引用完各专家学者对调解的定义后,笔者认为调解必须包括独立第三人的参与性和达成协议的双方或多方的合意性及契约性。调解在中国可谓渊源已久。原始社会的人按照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互相协商来解决纠纷,这就是调解的起源。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仍将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也分化成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等形式。随着儒家思想与文化占据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调解又被注入了新的血液与意蕴。汉代调解就已到了很发达的地步,而到了明清时期,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已比较完备。古代中国的调解包含多种样式,主要有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调解这三大类。三者虽然调解主体不同,调解形式各有特色,但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为准绳,以“无讼”为其价值导向和理想目标,并且都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和推崇。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消除纠纷发生的根源上发挥了独特作用。第二部分,以《盟水斋存牍》为视角考察晚明时期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盟水斋存牍》是明崇祯末年广州府推官颜俊彦于任职期间所撰判语及公牍专集,分为两刻,共二十三卷。《盟水斋存牍》虽只是记载了其在任职期间所撰判语及公牍,但却涉及到了当时处理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具体看来主要有田土纠纷的调处息讼和户婚纠纷的调处息讼两大类,文中对其皆有一一举例加以分析。具体又可分为“争田”,“争产”,“讼债”“争继”以及一些婚姻家庭的纷争。大多数时候,婚姻以及家庭内部的纠纷又主要掺杂着田土房屋之类的纠纷,我们从书中引用的一些案例,可以窥见当时的社会以及当时地方官员是怎么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的。在《盟水斋存牍》中的以争田、争屋、争山、争界和争塘等争产诉讼为题名的判牍和以刁讼、息讼为题名而实质内容仍是涉财型纠纷的判牍,共245件之多。第三部分,《盟水斋存牍》判牍的特点。在明朝末年成书的《盟水斋存牍》所记录的判词均属于散判,其中有不少是初审民事判词,在这些判词中,首先就是将其所审得的事实用很简练的语言叙述一遍,判词事实部分的叙述,必须言简意赅,防止空洞冗长。在接下来的就是对案件的处理。在《盟水斋存牍》中,调处息讼的案件,主要是通过官府调解以及官府调解与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而这些惩罚主要是杖刑。同时,除了对纠纷对象的处罚上有等级差异以外,对争议事件双方的评判上以及要求上,对不同的等级也有不同的要求。第四部分,调解——“和合”文化的逻辑结果。“和合”概念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国语·郑语》和《管子》较早地对“和合”概念作了表述和阐释。《管子》更是把民众的道德与“和合”直接联系起来。东汉以后“和合”概念被儒家、道家、佛家通用,成为儒、释、道概括本身宗旨的综合性概念。至明清时,“和合”己被儒、释、道和我国其他文化流派的思想家普遍接受并广泛运用,成为贯通宽广思想领域的一个综合性概念。“和合”概念除了协作、团结的意思外,更有向心、聚拢、抱团的含义。春秋以来,我国思想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创造和阐发了“和合”文化的精神:第一,将自然界理解成为一个阴阳和合的统一体。第二,强调社会的人际关系要“和合”,并将此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目标。在这种文化解释的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调解正是我国这种“和合”文化的逻辑结果。因而,以自然与社会皆井然有序,整个社会都和谐统一,并达到一种均衡,从而实现无争与“无讼”的境界为理想的“调处息讼”,就成为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一个标志性的观念。第五部分,余论。对传统的调解制度和观念的积极和消极方面都进行了延伸性的评论与分析。笔者以为,一方面传统的调解制度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与其对当时社会制度的适应性是成正比的,也应该对一直以来人们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的淡漠,以及传统诉讼程序睁随意性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调解制度其积极和合理的一面。以传统的和谐理想为背景的调解机制,在当今改革开放的时代,同样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焕发出新的生命。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概述
  • (一) 调解的概念
  • (二) 调解在古代中国的起源及演进
  • (三) 古代中国调解的分类
  • 1、民众自我解决纠纷的快速途径——民间调解
  • 2、官民结合的互动纠纷解决模式——官批民调
  • 3、传统社会大一统的主要纠纷解决模式——官府调解
  • 二、晚明时期的民事纠纷解决
  • (一) 《盟水斋存牍》简介
  • (二) 《盟水斋存牍》与晚明时期的广东
  • (三) 《盟水斋存牍》民事案件探析
  • 1、田土纠纷的调处息讼
  • 2、户婚纠纷的调处息讼
  • 三、《盟水斋存牍》判牍的特点
  • (一) 《盟水斋存牍》初审民事判词的语言特征
  • (二) 调处息讼的特点
  • 1、希望纠纷解决的目的性
  • 2、调处息讼仍具有惩罚性及可替代性
  • 3、调处息讼阶级性
  • 四、调解——"和合"文化的逻辑结果
  • (一) 传统的法文化——和合文化
  • (二) 调解——和合文化的逻辑结果
  • 五、余论
  • (一) 传统的调解制度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 (二) 传统调解制度其积极和合理的一面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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