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

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

论文摘要

当今社会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水资源危机。这是哲学、政治、经济、法律等众多学科需要面对的共同课题。在解决水资源危机中,法律已经、正在并将继续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制度的创设及有效实施在水资源归属、配置、利用及监管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水资源危机的基础是理清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内的行为人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及承担何种责任。若无对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的界定,义务人履行何种义务及违反义务者承担何种责任自无从谈起。其中,水权取得机制的不尽完善及水权的不当行使是形成水资源危机的重要促因,这又与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研究不足紧密相关。因为若无水资源所有权(自物权),当无水权(他物权)。基于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在理论及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论文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对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除导言和结论之外,论文正文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属性界定。水资源属性的界定将对水资源归属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是研究水资源法律问题的前提。本章对法律所调控水资源的内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进行解读,得出水资源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结论。进而在对诸如共用物、公物、公共用物、公产、公用物、公有物等非私人所有物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证成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公共用物的属性界定为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法律属性。作为非严格意义上法学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转变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第三章为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及应然选择。本章对负载于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水权的取得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水权的性质为水资源用益物权,属于私权的一种。水权取得机制在我国无论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设计均存在缺陷。河岸权规则、在先占用规则、绝对所有权规则等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自身均存在很大不足,虽经相关规则进行修正,但已逐渐走向衰落,现代水权许可规则正日益兴起。顺应此种立法趋势,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应以人人享有平等用水机会为前提,以完善的公共参与机制作为合理性之保障,以明晰水权之优先位序为核心内容,并应建立水权取得登记公示制度,赋予水权取得登记以公信力,从而为水权转让提供制度性前提。第四章为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在建立完善的水权取得规则的基础上,本章对通过水权转让实现水资源市场效益的可能性及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进行了分析。水权转让的本质为一种私权移转,然而现行法律关于水权转让却存在很大限制。水权作为私权的特性决定了法律禁止水权转让缺乏理论依据,而完善的水权取得机制为水权转让构建了制度性前提。水权转让是水权的一种变动形式,本质上属于物权的变动。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对水权转让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水权转让合同就不会产生水权转让的结果,但仅有水权转让合同亦无法产生水权变动的效力,尚需进行水权移转登记。为保障水权转让之动态交易安全,进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水权移转登记以公信力。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
  • 一、21 世纪面临的水资源危机
  • 二、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转变——制度建构的作用
  • 三、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的切入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界定
  • 第一节 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界定
  • 一、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解读
  • 二、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水资源与土地资源权属的分离
  • 一、水资源作为土地资源附属的传统模式及缘由探究
  • 二、水资源从土地资源权属中的分离
  • 第三节 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证成——所有权客体特定性解读
  • 一、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概观
  • 二、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符合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
  • 第四节 水资源之所有权客体属性的可能选择
  • 一、水资源在法国属于原则上适用公法规则的公产
  • 二、水资源在德国属于原则上适用私法规则的公物
  • 三、河川水资源在日本属于公物中的公共用物
  • 第五节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公共用物
  • 一、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无法纳入共用物范围
  • 二、水资源不宜纳入学理上之公用物及公有物范围
  • 三、我国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界定——基于公产、公物及公共用物比较
  • 第六节 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的理论价值
  • 第二章 水权取得及转让之母权基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
  • 第一节 水资源国家或全民所有——基于比较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三、小结:水资源归国家或全民所有
  • 第二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界定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共有
  • 二、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认定
  • 三、小结:水资源全民所有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至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路径理顺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向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过渡
  • 二、水资源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转化
  • 三、两种性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区别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体现
  • 五、小结:宪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所有权的表现
  • 第四节 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践价值
  • 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优于其他所有权模式
  • 二、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私人取得水权提供了可能
  • 三、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彰显水资源的公共用物属性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降低市场竞争导致的外部性
  • 五、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的实现
  • 六、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体现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 七、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促进水资源改革的深入
  • 第三章 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与应然选择
  • 第一节 水权作为用益物权之属性界定——兼及准物权概念的取舍
  • 一、不同情境下准物权含义的纷争
  • 二、水权之上适用准物权称谓存在的问题
  • 三、水权性质界定——用益物权
  • 四、行政许可对水权之私权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
  • 二、水权取得现状之评析
  • 第三节 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考察及评析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考察
  • 二、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评析
  • 第四节 现代水权取得规则的兴起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的修正及衰落
  • 二、现代水权许可规则的兴起
  • 第五节 水权取得规则之应然选择
  • 一、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前提——平等用水机会
  • 二、水权取得规则之合理保障——公共参与机制
  • 三、水权取得规则之核心内容——水权优先位序
  • 四、水权取得规则之重要环节——公示及公信力
  • 第四章 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
  • 第一节 水权转让的内涵解读
  • 一、水权转让的含义界定
  • 二、水权转让与水产品买卖、供用水合同债权转让
  • 第二节 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 一、水权转让立法存废之争考证
  • 二、水权转让之必要性探讨
  • 三、水权转让之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水权转让的限制性因素
  • 一、现行立法对水权转让的诘难
  • 二、用水目的对水权转让的限制
  • 第四节 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
  • 一、水权转让的当事人
  • 二、水权转让之原因行为——水权转让合同
  • 三、水权转让之公示方式——水权移转登记
  • 结论: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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