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着重对证券无纸化后的权利结构进行了研究。按照传统的“二元权利结构”理论,证券上存在对构成证券的物质的“证券所有权”和构成证券内容的“证券权利”两种权利。证券无纸化后,证券账户和电子记录作为统一的整体(账户记录)取代了实物券时代的纸质凭证,成为表彰证券权利的新载体。由于具备特定性、独立性和排他性,账户记录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或者至少应被视为“物”。投资人对账户记录享有所有权,即无纸化后证券继续保有二元权利结构。但无纸化技术背景下,证券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发生变化,而且由于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增多,使得证券权利结构中的另一极——证券权利——复合化,即除包括投资收益权和决策投票权外,还包括对各种中介结构的权利。在无纸化证券二元权利结构体系中,从功能上看,证券权利是实质性的权利,证券所有权是带有手段性保障特征的权利。一方面,投资人购买证券的目的在于取得证券权利;另一方面,证券所有权的存在也是证券权利实现的必要保障。两种权利须臾不可分,证券所有权往往决定着证券权利的归属,处分证券所有权和处分证券权利是高度一致的。权利证券化和权利电子化的本质是相通的,都是权利化体为价值形态之物以便实现权利自由流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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